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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會: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地點等限制

【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二十九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決議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提供「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等,同時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餘額不得消費等事項,以確保公平消費。

由於各式商品(服務)使用禮券非常普遍,為避免業者低價或其他方式大量發行禮券,招攬客人後營運不善,消費者持券消費時,發生人去樓空,禮券變廢紙等不公平事情,消保會邀學者專家、消保團體、業者代表與相關機關共同審議完成「○○商品 (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第13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會中決議,依「各行業商品 (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權責分工及處理原則」,由有禮券業務的各部會依這個版本訂定並公告所屬行業別的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會表示,這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易,內容包括應記載三點及不得記載事項八點。重點包括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提供「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加入同業公會之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保會同意之履約保證」的履約保證。

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廣告僅供參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