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三峽報導〕三峽歷史文物館過去為舊三峽鎮公所大樓,日據時代起造至今,被縣政府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築古蹟,不過因地上物、地主分屬不同人,地上物所有人鎮公所同意,地主祖師廟、福安宮卻反對,祖師廟董事會昨天再度否決,表示同意的話,等於土地被永久侵占,文化局應以徵收或以地易地方式解決。
三峽歷史文物館過去為舊三峽鎮公所,起造於日據時期、民國17年。地方耆老表示,當時由日本建築師設計,建造則是請來海山地區土木師傅負責,主體使用日式規格的紅磚,屋瓦則用黑瓦,隔年落成後稱為「庄役場」,光復後地方改制,才稱為「三峽鎮公所」,後來鎮公所搬遷到對面新大樓,民國84年改為三峽歷史文物館,歷經重整修復。
三峽歷史文物館建築目前僅78年歷史,縣政府文化局因其過去歷史、建築特色極具保存價值,決議將它列為古蹟,建築物所有人三峽鎮公所同意,但土地所有人三峽祖師廟、福安宮持反對立場,昨天三峽祖師廟董事會再度否決,表達不同意三峽歷史文物館列入古蹟立場。
祖師廟表示,歷史文物館土地為祖師廟所有,週邊則屬福安宮,在日據時期,日本政府要蓋庄役場,直接就侵占民地興建,地主連反對都不能,後來祖師廟成立財團法人,文物館土地是廟產,如果地上物被指定為古蹟,那土地等同於被永久侵占。
祖師廟表示,歷史文物館地上物、土地分屬不同人,縣政府文化局完全沒有配套措施,至少得用徵收,或是以地易地方式解決,不要損及地主權益。
價購、容積移轉 可望解套
〔記者何玉華/板橋報導〕縣政府文化局指出,三峽歷史文物館具有歷史、建築等意義,加上保存完整,具有古蹟的價值。三峽鎮公所也有意願指定為古蹟,雖然地主不願意,未來可以價購或容積移轉的方式解決。
文化資產課課長曾繼田指出,三峽歷史文物館是日治大正初期的和風式建築,帶有巴洛克風格,同時也是三峽庄役場(即公所之意 )所在,具有歷史與建築意義,同時保存得相當完整,因此具有古蹟價值。
曾繼田指出,三峽歷史文物館是三峽鎮公所所有,縣政府在5、6月時向公所詢問時,公所即表達願意指定為古蹟,後來文化局才發現地主是三峽祖師廟及福安宮,當時祖師廟也向公所表達不願意指定的態度。
他指出,文化局會勘、古蹟審查會議,都有邀請地主出席,不過地主沒有意願所以未出席。但因為地上物屬公所所有,因此文化局會尊重公所意願;至於地主的部份,有可能由公所價購,或未來指定為古蹟後,地主可以申請容積移轉做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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