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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獎懲新準則 下學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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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世澤/台北報導〕台北市教育局昨天訂定國小學生獎懲準則,準則中雖未明文禁止體罰,但列出多項獎懲學生的方法,作為各國小獎懲制度依據,希望老師以鼓勵代替責罰;此外,各校必須增設獎懲委員會,處理學生重大獎懲事項,並提供學生申訴管道,這項準則最快在下學期實施。

教育局國教科表示,目前國小都訂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仍會繼續存在,但有些學校的獎懲規定不盡理想,教育部要求縣市政府訂出規範,作為各國小獎懲制度依據,因此各校應邀集行政人員、家長、教師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具體訂出偷竊、霸凌等行為的懲處標準。

國教科表示,在這項準則中,提到教師對學生的不當行為,可採取勸導改過、口頭糾正、調整座位、安排參與班級或學校公共服務、責令道歉、要求賠償所造成的財物損失、通知父母或監護人配合督導、實施個別輔導、轉介輔導及「其他適當措施」。

國教科指出,所謂的「其他適當措施」,雖然有想像空間,但並不包含體罰,且獎懲規定中有但書,即老師採取措施時,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也可請學校行政單位或社會輔導單位協助。

國教科表示,學生懲處事項應由導師先處理,若未見改善,再提交行政處室處理,若有重大獎懲事項,則召開獎懲會審議。

關於獎懲會的組織、運作方式,國教科表示,學校獎懲會成員有7至15人,其中訓導主任為主任委員、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代表各2至4人、學生代表1至3人,開會時由當事人及家長說明。

國教科表示,學校獎懲會做出決議後,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父母,若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寫出理由交回獎懲會覆議;此外,若學生認為校方所做的懲處違法或不當,都可提出申訴。

興雅國小校長宋豐雄表示,部分學校已設置獎懲會,若教育局訂出學生獎懲準則,未來處理學生獎懲更明確,會讓各校更易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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