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二日電)苗栗縣陳姓男子被控在二ΟΟ三年間摸黑潛入一家早餐店,並在店內蒸籠水箱加入農藥殺蟲劑,使隔天店內所賣的包子、饅頭無法食用,檢方依涉犯對流通物品下毒罪提起公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陳姓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決,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曾在范姓女子所開的早餐店幫忙一段時間,在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夜間,摸黑潛入店內,將農藥殺蟲劑「加保扶」加入蒸籠水箱、盛油茶壺和水桶內,隔天范姓女子所蒸煮包子、饅頭和粽子,均因農藥殺蟲劑循蒸氣滲入而不能食用。
判決書指出,雖陳姓男子否認犯罪,但有證人在案發前一晚,發現他摸黑趴在店內爐子和蒸籠旁邊,雖他當時向證人聲稱在找鑰匙,但正巧隔天清晨早餐店就發生下毒事件,且陳姓男子當時已離職十天,對為何在案發時間出現在案發地點找鑰匙,無法提出合理解釋。
根據判決書,范姓女子作證指稱,陳姓男子在店裡工作不到一個小時,就從店裡帶走很多食物,因不知工資如何計算,曾致電陳姓男子的妻子,且經查陳姓男子與范姓女子兩人曾對工資發放和離職等問題發生不愉快,不排除陳姓男子因心生不滿而有下毒動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年五月間審理認為,根據案情和證詞,可認定陳姓男子在店內下毒,陳姓男子對流通物品下毒,已對社會造成潛在危險,維持一審判陳姓男子徒刑一年四個月的判決。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