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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擬修法 30人以下事業可請育嬰假

【大紀元9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一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明天將討論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修法,現行僱用三十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未來僱用三十人以下的事業單位,一樣適用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不過如果雇主不願意讓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無罰則。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配合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共識,勞委會規劃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讓所有勞工受惠,現行兩平法中僱用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適用育嬰假,勞委會擬修法刪除三十人以上的規定。

換句話說,未來如果修法通過後,不論僱用人數多寡,勞工都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於中小企業將有一定的影響,不過目前修法版本未規劃加入罰則,因此如果雇主不准假,也無法可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