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索六億用路費 判台電付錢
【大紀元9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曾慧雯、陳璟民/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向台電收取「道路使用費」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地方政府基於維護、管理成本、使用者付費及規費法等規定,有權對公有道路上相關設施物徵收道路使用費,昨日判決台電敗訴,須支付92、93年度變電箱、電纜線等設備的道路使用費近6億元給北市府,此案仍可上訴。
這也是繼今年8月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電公司須支付90、91年度共5千5百多萬元道路使用費給台北市政府後,台電第二件敗訴案。
台北市政府是依「台北市道路設置設施物收費辦法」規定,認定台電使用台北市道路設置變電箱、電纜線等多項設施,應繳納道路使用費給北市府。
台電表示,交通部與內政部已分別在94年完成修法,此後中華電信、台電或是其他單位在道路上設置設施,付費費率已有法可循,台電也已編列預算支應。
台電仍強調,台電是國營事業,並未以營利為導向,因此,台北市政府收取「道路使用費」的要求對台電來說將是「苦上加苦、雪上加霜」。
(//www.dajiyuan.com)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