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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手開發票短溢金額新台幣1千元以下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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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日電)財政部今天公布修正部分稅務違章減免處罰內容。非收銀機開立的統一發若短(溢)開銷售額在新台幣1000元以下、營業稅額在50元以下,可以免罰。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黃定方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自1993年6月18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多次修正,但因部分免予處罰及減輕處罰金額標準,已無法適應社會實際需要,部分違章情節輕微,卻仍未納入免予處罰及減輕處罰範圍,有失公平,所以,進行這次修正。

他說,這次修正重點包含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的案件。

黃定方說,原來只有規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差距在1000元以下,可免予處罰,然而,考量不是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如手開發票,也應一致適用。

他說明,這次增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較若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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