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七日電)檢調偵辦國務機要費案,因檢察官訊問台灣總統陳水扁一事引發是否違憲爭議;對憲法第五十二條「除內亂、外患,總統不受刑事訴究」,根據認同檢方約談的立論依據,或根據反對檢方約談者立論依據,各有不同的看法:
贊成者認為可保正義及人權
據中央社報導,認同檢方約談的憲法學者陳新民在「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中直言,憲法賦予元首刑事豁免,雖保障元首身分尊榮以及國事運作,卻存在「有欠正當性」疑慮。
他認為,司法是代表國家正義力量,法院更是維護人權及國家正義場所,身為國家元首,不僅不能拒絕司法、規避正義,更應以身作則,對涉及自己的犯罪有接受法院審判的「道德義務」,若元首在刑事案件中不能維護自身清白,全體國民更應感謝國家司法權的「濾清」作用。
另外,陳新民認為,若以避免總統受政治迫害為由,做為元首免受刑事訴究的論據,也不無疑義,因為若是元首會被負責刑事追訴機關濫權威脅,則國家已淪暴政統治,憲法保障一人已無實益,因此總統享刑事豁免自不符民主法治時代精神。
另外,贊成「總統不受訴究,應不包含約談、偵查」者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精神,應只是確保元首免受「奸人藉事生非,以妨礙總統職權之行使,破壞政局之安定、防止政見不同者挾嫌誣陷,有傷國家榮譽」,反之若不是奸人生非、有重大涉案情節時,即有接受調查的必要,不宜無限上綱成完全不受任何訴究。
除部分學者外,支持這項論點的實務界人士多為檢察體系人員,他們的觀點也認為,約談、偵查是確保證據的方式之一,若「不能訴究」是完全不能約談,不盡符合憲法意旨。
反對者認為妨害國政
但反對檢方約談的律師許文彬撰文列舉憲法學者論點表示,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目的主要是對總統的特別保障,以示尊重總統地位,「兼以防止政見不同者挾嫌誣陷,有傷國家榮譽」。
許文彬並引述憲法學界泰斗林紀東論點,認為總統之所以享有不受訴究特權,「實恐奸人藉事生非,以妨礙總統職權之行使,破壞政局之安定,亦欲以維持國家元首之尊嚴」,因此刑事訴究上一切有關行為,如傳喚、拘提、搜索及扣押等,自不得對總統為之。
另外,包括憲法學者許慶雄等部分法學界人士都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所以給予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意即總統負責國家大政,責任遠較個人之事重要,因此賦予元首可以不受芝麻小事羈絆,包括國務機要費動支程序有無瑕疵等,都包含在內,如果隨便有人檢舉,檢調單位就可約談總統,勢必嚴重破壞國家權力的分立,是司法權侵犯行政權。
許慶雄接受媒體訪問解釋,這不表示總統任期內就可作姦犯科、殺人放火,假使總統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可經由彈劾、罷免方式,先解除總統職務,再行追訴。
法界人士說,反對總統可被約談的這派學者認為,既然憲法規定已保障總統可免於如常人般受刑事訴究,檢察官自然就不應訊問總統,而總統陳水扁欣然同意應訊,化解可能的憲政爭議,已立下新的憲政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