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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股東帳戶不清 利息所得恐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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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四日電)台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根據規定,公司帳戶應與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帳戶,應區分使用,以避免公司被設算利息課稅。

國稅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組織的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一定期間內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的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查核準則還規定,公司的資金貸給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的部分,也需同樣計息辦理。

國稅局表示,在實際查核案件過程中,稅徵人員往往發現公司組織的負責人或股東,常因個人資金需求,挪用公司款項,且一直沒將資金返還,等到被國稅局發現後,才主張是臨時性,且免息向公司借款。

不過,國稅局說明,依據查核準則的規定,都應計算利息收入。所以,希望各公司組織負責人及股東,應注意這類規定,以免公司被設算利息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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