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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修法 故意隱匿財產 最高罰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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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擴大申報範圍,明訂鄉鎮市級民代等一萬多人都須申報財產,並增加財產強制信託、財產異常增加者必須說明的規定,對故意隱匿財產、故意申報不實、不願配合說明者,都予以極重處罰。

院會昨並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將死刑執行後若發現是冤獄的賠償撫慰金額,由現行的五百萬到一千萬元,提高為一千萬至三千萬元,且明訂依執行死刑當時的國人平均餘命,推算受刑人減損的壽命,以一天一千至三千元計算賠償金額。

蘇揆再度呼籲立法院新會期儘速完成陽光法案的立法,讓台灣廉能政治更完備,期許大家把爭執歸司法,讓民生經濟免於政治抗爭的影響。

對財產動態申報制度一直未能有效發揮功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改以財產強制信託取代動態申報,讓公職人員財產變動透明化,杜絕假借職權進行利益輸送;草案並大幅擴大申報財產人員的範圍,將所有政務人員、各級政府機關正副首長、簡任十職等以上幕僚長和一級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正副首長、各級公立學校正副校長、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各級民意代表、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等,全部列入申報範圍。

草案對故意隱匿財產不申報者(如將私人存款移至他人戶頭隱藏 ),增訂可處二十萬至四百萬元高額罰鍰的規定;對年度增加的財產超過薪資總額一倍以上者,視為財產異常增加,草案也增訂當事人有說明義務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故意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十五萬至三百萬元重罰。

另對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申報及故意申報不實者(無隱匿行為 ),草案也將罰鍰從現行六萬至三十萬元,大幅提高為六萬至一百二十萬元;逾期仍不補申報或辦理財產信託者,也可按次處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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