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原在上閤屋餐廳擔任廚師的范明毅,遭降級為洗碗工,他憤而辭職,並向台北地院訴請餐廳給付資遣費,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餐廳未經范某同意即將他降職為洗碗工,范某有權辭職並要求資遣費,判餐廳應付22萬餘元。
原告范某主張,他自87年起任職於上閤屋並擔任廚師,月薪4萬3000元,但餐廳卻在92年6月間將他調職為廚師助手,且月薪降為2萬5000元,他遂向台北縣政府申請調解,並同意降職,不料92年10月間,卻將他再降職為計時洗碗工,每天只能上班4小時,時薪150元。
范某主張,上閤屋已違反雙方的勞動契約,他無法接受,遂於92年10月底辭職,范某認為他是依勞基法第14條而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被告上閤屋主張,范某是在餐廳鼓勵下考取丙級廚師執照,但事後卻因生魚片放置不當,未能符合餐廳衛生要求而遭記過並簽下悔過書,但仍未改善,故調整職務不讓他接觸食材,改任洗碗工,且范某是自行離職,無權領資遣費。
一審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認為,上閤屋並未違約,不必付資遣費,經范某上訴後,二審台北地院勞工法庭審理認為,上閤屋未經范某同意而予調職,范某有權自行辭職並要求付資遣費,改判范某勝訴,因本案屬簡易案件,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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