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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傳銷違反公平法 罰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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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日電)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在辦理參加人解除及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從應返還參加人價金中,扣除信用卡手續費,及拒絕部分參加人終止契約退出退貨申請等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新台幣51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在返還退出退貨參加人所為給付時,除第23條之1規定傳銷事業得扣除取回退貨所需的運費外,另外僅能扣除「已因該筆退貨而對申請退出退貨之參加人給付的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等2項法定事項。

不過,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在辦理參加人解除及終止契約退回行動電話服務及其他商品的申請時,分別從應退還價金中,扣除參加人加入當時以信用卡支付入會費用所衍生的信用卡手續費。

另外,公平會指出,2位中華聯合電信公司的參加人在民國94年12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辦理終止契約、退還行動電話服務,並在同年12月12日親赴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台北營業所洽辦相關退出退貨事宜,中華聯合電信公司除告知其中一位參加人是逾期退貨,回絕退出退貨請求外,也未現場受理另一位參加人退出退貨申請,已超過規定須在終止契約生效後30天內辦理期限。

因此,中華聯合電信公司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3第2項準用同法第23條之1第2項,及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公平會予以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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