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立貪污案更二審判7年半
【大紀元9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宜中、張存薇/綜合報導〕八十三年至八十九年間,台東縣議會議員集體貪污案,花蓮高分院昨天更二審判決,前台東縣長吳俊立,被判刑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同案另外四十一名被告,僅前議員李榮福及章進枝獲判無罪,其餘卅九人分別被以利用職務機會詐欺財物罪,或以賄賂罪嫌被判刑,刑度從十二年六個月至二年十個月不等,全案仍可上訴。
現任台東縣政諮詢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吳俊立目前人在中國,昨天下午判決傳出後,手機隨即關機,幕僚也表示聯絡不上。吳俊立「前妻」、現任台東縣長鄺麗貞說,吳俊立是否上訴應問他本人,她不能代表吳俊立發言;不過她推測會上訴到底,也堅信吳俊立清白。
這起台東縣議會議員集體貪污案,發生期間從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九年,從第十二屆至第十四屆縣議員都有人涉案,原本台東地檢署共起訴四十九人,經一審判決六人無罪,另有一人已死亡。這次花蓮高分院更二審的被告共四十二人,包括前台東縣議會議長吳俊立。
在吳俊立部分,花蓮高分院法官認定他在補助台東縣普優碼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及台東縣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部分構成犯罪,判刑七年六個月。另外,在小型工程款收受賄賂部分則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吳俊立是在8月廿6日赴中國,參與台東市公所寒單爺中國福建宗教交流之旅活動,團員已於三天前返台,但吳尚未返國。
民國八十八年,吳俊立與四十位前後任縣議員因涉小型工程款暨社團補助款弊案,台東地院在隔年8月宣判,吳俊立詐財與收受賂賄部分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褫奪公權八年;吳上訴後,九十二年8月花蓮高分院將詐財部分改判七年8月、褫奪公權四年,收賄部分判無罪,吳俊立不服提出上訴。
吳俊立去年底縣長勝選後,即因此案二審判決有罪,12月廿日就職當天,遭內政部依法停職。吳於今年1月廿4日辭去縣長職務,由鄺麗貞代打參選縣長補選並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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