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利彬:就「八‧一五」事件的聲明
【大紀元8月31日訊】2006年8月10日(星期四)下午,在杭州市平海路民主黨派大樓309會議室召開了中國致公黨杭州市第四次代表大會(將於8月16~18日在之江飯店召開)代表的座談會。本人按市委會的書面通知與會。會上,本人應主委的徵求,請求有關領導就選舉辦法作出合理的解釋:在時代已進入了21世紀的今天,為何還要採取落後的等額選舉而不採用相對稍微先進的差額選舉(按:最代表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則是民主選舉)辦法。因為這個緣故,8月15日,市致公突然宣佈:由於電腦「出錯」,我的代表資格被取消,叫我明天不要去開會了(8月16開會,8月15日晚上才來通知我)。這就是莫名其妙、突然襲擊式的「八‧一五」事件。
對此,本人鄭重聲明如下:
1.加入致公黨是本人的自願選擇,不是在任何壓力或威脅或利誘下的行為。
2.本人是熱愛本黨的,是遵守本黨章程的,是真正關心本黨的生存、發展、聲譽、形象以及史筆的。
3.本人是真正熱愛祖國的,真誠希望多災多難的祖國民主、自由、富強,積貧積弱的人民幸福、美滿、快樂。而且本人一向認為,熱愛祖國最根本的是體現在愛我炎黃同胞、愛我中華民族。
4.本人在8月10日會議上提出個人的請求,是公開的、誠懇的、負責的、善意的、合法的。光明正大,敢作敢為,磊磊胸懷,問心無愧。
5.本人的舉動,符合本黨章程。《中國致公黨章程》第四條關於黨員的權利明確規定:「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對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本人的舉動,符合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以言獲罪、以言獲咎是虛弱的表現,也是一種恐怖行為,是歷史的倒退,民族的悲哀。我為他們的如此脆弱、如此喪失自信感到可憐。
7.「八‧一五」事件對我的處理是不負責的,是違憲的,是違背本黨章程的。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再版。
8.「八‧一五」事件所暴露的問題是不利於「多黨合作制」的,是不利於「和諧穩定」的,也是不利於「統戰」工作的。我真誠希望事件的製造者學會寬容,學會自信,學會民主,學會溝通,學會與時俱進,學會「與人樂樂,與眾樂樂」,寧要季布一諾,不要葉公好龍。
9.「八‧一五」事件既然取消了我的代表資格,有關領導卻又屈尊到我家,提前送給我只有代表才能得到的禮品和一大花籃水果,真是矛盾、荒唐、可笑!有關方面竟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實在匪夷所思。電腦既然「出錯」,人腦又一錯再錯,奇哉怪也!如果蕭某能以非代表身份領取代表的禮品,那麼,其他非代表身份的黨員朋友們是否也應人人有份?這顯然將陷我於不利的境地,更是對我的污辱,本人理所當然果斷地退回(因當時本人不在家)。
10.2006年的「八‧一五」事件,也是中國大陸的所謂「多黨合作制」的一大醜聞,一個失敗。是中國致公黨歷史上恥辱的一頁。
11.「八‧一五」事件已經給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名譽損失,給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本人保留訴諸國內外媒體或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的權利。
12.事實證明,在21世紀的中華大地(港澳台除外),人們說真話仍然是要付出代價的!本人只講了幾句真話,立馬就被「電腦」除名。但是如果永遠不許人們講真話,那麼它也就必將為此付出難以預料的代價,必將被歷史、被人民除名。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則昌,逆之則亡。這就是歷史的辯證法。君不見,那些動輒以「莫須有」的罪名判處愛國民主義士以徒刑的老佛爺,早已被人民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了麼?以講真話為榮,以講假話為恥;以民主自由為榮,以法西斯蒂為恥,這是本人一貫的榮辱觀。拒絕謊言,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操守,也是檢驗真假愛國的試金石。本人再次重申,我的格言是:
對自己講真話,
對朋友講真話,
對祖國講真話。
2006年8月15日於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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