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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隱匿財產不申報 修法最高可處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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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十日電)台灣法務部今天表示,已完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初稿,將儘快呈報行政院,根據修正草案,公職人員有申報財產不實行為,仍採行政罰處分,並提高罰鍰,其中若故意隱匿財產不申報,將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表示,法務部所研擬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大部分行政院已審查通過,但要求就財產異常增加部分,應採刑罰或行政罰,重新研議,經法務部邀請各界討論,目前決議仍採行政罰,且已完成修正草案初稿,將儘快呈報行政院。

他指出,根據修正草案條文,將擴大申報範圍,預計增加申報的人數將達一萬多人,並提高罰鍰金額,另對故意隱匿財產和財產異常增加情形,作出相關規定。

根據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初稿,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處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而前後年度申報財產經比對,增加總額超過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無正當理由故意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處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修正草案規定,明知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財產申報或信託,處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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