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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卡債族變有錢 不須提前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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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參加債務協商成功後,如果中了樂透、賣了房子、繼承遺產、甚至老闆加薪,銀行是否可以要求提前清償債務?答案是NO。為保障其權益,銀行公會日前決議,債務人簽約後若有其他所得,銀行無法要求提早還款。

根據銀行業者非正式的統計,通過債務協商的案件中,多數為80期以上、甚至120期的簽約案件,且利率都不到4%,換言之,經過了協商,銀行大多同意讓這些卡債族,以七至十年的時間慢慢還債。

不過,有銀行發現,某些簽約後的卡債族,經由繼承獲得了一筆不小的財產,也有人中了樂透小獎發一筆小財,甚至為避免債務牽連不動產,早早將房子賣掉,銀行希望卡債族能提早還款,卻被卡債族拒絕,因此,要求銀行公會研議因應對策;但站在債務人的角度,既然銀行已同意原有的債務,可採低利率甚至零利率的方式長期攤還,又何必趕著把錢還清呢?

經由銀行公會討論後決定,銀行既然與債務人達成了協議,就不能因為債務人經濟條件的轉變,要求更改原先的合約,除非先前的合約中,曾載明此一條件;換言之,不能因為債務人「變有錢了」,先前的協議就一筆勾消。

銀行公會指出,除非銀行能夠證明,卡債族目前名下的財產,並非債務協商合約簽定後才有,而是在債務協商時「刻意隱匿」,才可以隱匿財產未報的理由,要求債務人一次還清債務。否則,也只能看著「變有錢」的卡債族,慢慢地償還先前的卡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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