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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伯源:運用特支費要求符合公款法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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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三日電)彰化縣長卓伯源說,縣府為他編列的特支費用為每月八萬八千元,數額是從翁金珠擔任縣長時就編列的,而以前縣長特支費是公款公用,也就是用在公務上就可以了,他上任後要求公款法用,不僅用在公務上,每一筆費用一定要符合相關審計法令的規定。

彰化縣政府主計室主任楊仲說,彰化縣政府縣長的特支費用一個月編列八萬八千元已行之有年,八萬八千元中有一半是只要領據就可以核銷,屬於縣長自由運用的部份,剩下的四萬四千元則是需要檢附相關單據才能核銷。

楊仲表示,八萬八千元的特支費中一半不需要核銷的部份,都是直接匯入縣長的銀行帳戶內,而由於縣長平時要接見的客人和外賓很多,一個月八萬八千元的特支費一年下來很少有節餘。

卓伯源則說,特支費的數額是從翁金珠擔任縣長時就編列的,以前縣長運用特支費都是公款公用,就是錢只要花在公務上就可以,沒有其他的限制,他擔任縣長後,要求相關人員運用特支費時要公款法用,也就是說特支費不僅要用在公務上,每筆支出一定要符合相關審計法令的規定,不能有違法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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