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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租賃權屋無產權 是否便宜多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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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二十九日電)房市熱潮持續高漲,最近業者推出一起有使用期限的建案,因房價較同地段便宜不少,令消費者心動。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提醒消費者,這種只有租賃權但無產權的建案,期限一到房屋將無償回收,而使用期間仍須繳納地租及房屋稅,是否真的便宜,購買前多思量。

消基會指出,最近以大幅廣告刊出的「交九聯合開發案-京站」有別於一般地上權住宅,是台灣首創預售四十五年「租賃權」案例,為避免產生銷售糾紛,並釐清建商與住戶的權利義務關係,消費者在購屋時應當睜大眼睛看清楚,以免產生誤解,影響交易公平。

這個建案雖強調地上權住宅可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必須交付給指定的銀行,並信託為銀行所有,消費者所簽訂契約,性質已近乎民法債權篇的「租賃權」,而非「物權契約」。

依民法規訂,地上權得為抵押權的標的物,但「租賃權」的房屋,性質上僅只屬於債權權利,並非物權,,無法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

而在建商的規劃中,消費者必須依照「虛擬所有權人」的地位,按年向國家繳納各年度的房屋稅、並向土地所有權人繳交房屋使用土地的地租,以及向管理委員會繳交大樓本身的管理費,是否真的比一般房子便宜,消費者應仔細評估。

因社會大眾對這種「房屋販售」新類型較陌生,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要求建商,清楚訂立與置受人的權利義務,免生爭議;因消費者並未擁有土地所有權,在長達數十年有效期間的房屋所有的「公共設施」、「房屋結構」等部分,建商所應負責的保固責任,自然應負較大、較長期的責任,並且未來一旦發生災害或有建物的重大瑕疵發生時,例如海砂屋、輻射屋或其他重大損害,而需要重建時,一切的費用,均應由建商全權負責到底。

主管機關也應推動租賃房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因應房屋市場,以防民眾若是稍一不慎,可能就掉入業者設好的陷阱。消費者應計算清楚房地產的產權售價及市價,再將使用年限、持有成本一併列入計算,再依據使用年限的長度,加以攤提比較,看看是否合算,切莫單僅房屋的單位售價較低,未加思考就決定簽約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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