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豐 : 拒絕監督,何談《監督法》?
【大紀元8月29日訊】2006年8月27日,在中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上,中共
所主導的《監督法》以155票贊成,一票反對,五票棄權,獲得了通過。這部法律,從醞釀到出台歷時近20年,應該說如此難產的一部法律已經非常完善至美了,但實際上根本就不盡如人意。雖然胡錦濤在聽取所謂黨外人士的意見時說,制定《監督法》,是發展社會主義民
主政治、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也是他們做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其意義極為重大。但其實際意義確實有這麼巨大嗎?
作為中共的法,無論何種法,由於在一黨主導下制定的,所以在制定時,每次都首先把黨的領導置於法律之上,所以,便都極為難產,尤其是那些比較有良心的號稱法律界極為德高望重的人士,幹什麼繁重累人的活計都遠沒這更累人。因為這是與作為一個人最起碼的良心、
道德、尊嚴和準則在搏鬥。由於隨聲附和的人多,畢竟寡不敵眾,便都以順水推舟為借口,所以,全部就都依了大多數。當然,這個大多數實際還依然是頂頭上司的心事,否則,又怎能真正拍板得了?
而之所以浪費那麼多時間、金錢和生命,則是實實在在地消遣。也許這其中還有很多好色鬼,他們白天冠冕堂皇、一本正經當專家閱讀黨報,開展討論會,或借考察調研之名到處遊山玩水,晚上就都在無數陌生小姑娘們身上撒起野來,當然便是十足的野獸了。實際也確實這樣,果真就由這些衣冠禽獸們,糟蹋了無數的良家女子。這實在也是一大罪過啊!但誰又會追究這個錯誤哩?畢竟這是一個官員”娼盛”的年代。
雖然有人問《監督法》出台了,能否發揮其真正應有的作用?他們就絕不這樣想了。或者即便想,也是可想而知的。畢竟想與不想一樣結果,甚至多一事多一累,少一事少考成。所以,就都選擇毫不擔責任的少一事,乾脆就都不想了。當然,便真正達到了連想也不想的淋漓盡致的程度上了。
雖然胡錦濤說: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他也寄希望於政府、法院、檢察院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國共產黨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模範遵守和執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支持人大依法開展監督工
作。但是,如果這些官僚們實際根本不嚴格執行,誰又能把他們及時有辦法呢?這《監督法》也便像其他所有法律一樣,被徹底架空了。也畢竟由於在制定時就把黨權凌駕其上,如果不架空那也是絕對不可能的。
之所以這樣講,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就實實在在地存在著過多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法律條文雖然大體上是比較公正的,但它能在多大程度上為社會的建設保駕護航?固然,對於一部法律,最為公正地,極頂陽光透明的實施,這才是最為重要的。而作為法官來
講,能夠不折不扣地嚴格執法;對於每一個公民來講,能夠自覺遵守法律,不因自己的地位、職權的不同而在法律面前有高低貴賤之分,這固然才是最難辦到的。畢竟,任何獨裁體制,由於其本質屬性和要求所決定,只要是受此體制管束的人,無不有高低貴賤之分。當
然,這地位和職權便決定了他們必須在法律面前享受不同的待遇與特權。
雖然這《監督法》作為推進社會民主制度,完善監督體制的重大舉措,意義自然很深遠,但又怎樣才能真正得以全面貫徹和落實呢?
1、《監督法》的主體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其監督的對象是一府兩院,在監督的職能上它能否很好地處理與中共的監督以及與各民主黨派的監督才是一個最大的問題。何況人大也是在中共領導下才開展有效工作的,如此境遇和狀態,人大的監督又該如何得到充沛發揮哩?而是完全成為黨監督的傳話筒?確實能在黨監督原則下保持人大監督的獨立性嗎?
2、《監督法》雖然賦予了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撤銷本級政府不當決定的權利,但同級人大與政府官員大都常處一地,是熟人甚至是朋友,這樣的情況下,能否淌過人情關,而不折不扣地監督政府,是對各級人大的又一個巨大考驗。
3、人大對政府的監督雖然體現在對政府決策的監督上,但其實更應體現在對各級政府的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審查及批准上,在這一點上,這個《監督法》都全部明確了嗎?而依照現實人大的力量,眼下還極難就政府的預算決算進行細緻地審查,如何避免大會上”聽一聽舉一舉手”的被動局面也才是一個重大問題,也是落實《監督法》成敗的關鍵所在。
4、《監督法》的主體是人大常委會,我們知道在許多地方不光人大代表是政府官員,而且不少常委會成員也是政府官員,《監督法》雖然明確了人大的監督職能,但如何解決好代表成分的問題,從而避免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身份重疊的尷尬,也直接影響著監督法的實施效果。
5、胡錦濤在講話中號召各級黨組織要模範遵守法律,支持人大的工作,但當人大的監督與同級黨委的意見不一致時,又如何處理哩?
等等許多問題。
總之,《監督法》的出台也算是中共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於推進中國民主化,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但關鍵還要使它能夠不折不扣地得以全面實施,這才是最為至關重要的。如果說一部《監督法》的醞釀用了20年時間,那麼,它的真正全面貫徹落實也需要一個極為漫長的時間,或者乾脆就無法落實,僅僅只是又一個謊言而已,一定也是在制定早期就已經奠定下的。否則,除非打破黨權至上的根本死結,把黨權首先降格下來。當然,還必須存在一個反對黨的合法強制性,否則,也難真正保證《監督法》的全面貫徹與落實。
因此,可以這樣說,這由中共一黨所牽頭制定的所謂《監督法》,由於該黨本身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且很頑固不化、愚頑不開,而拒絕任何形式的被監督,又哪來資格和本錢奢談《監督法》?並且還確實制定了,這難道不是一部在所有黨幹部的領導下,僅僅只要求平頭百姓人人平等,平頭百姓之間可以相互監督和制約的一部嚴重踐踏人性,歪曲倫理的極度錯誤和荒唐法典嗎?但如此荒謬絕論的事,惟有中共才幹得出。如果這在民主後的中國不是天大的笑話,還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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