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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壽新壽證違反金控法 金管會各罰200萬元

【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四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新光人壽及新壽證券公司因購買利害關係人股票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違反金控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因此,各處以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新光人壽在2005年(民國94年)1月至4月間陸續購買一檔利害關係人發行股票,但未事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新壽證券自營部2005上半年在集中交易市場陸續購買三檔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與新壽投顧簽立契約總值超過100萬元投資顧問服務契約,也均未事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重度決議是要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人員四分之三同意。

金管會說,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可採概括授權方式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短期票券初級、次級市場交易及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次級市場交易。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股票交易因涉及股權爭奪及股價波動問題,易涉及金控集團的關係人從事非常規或其他不當交易問題,不在概括授權範圍內。

至於新壽與新壽證違反規定,張秀蓮指出,他們說是因為誤解金管會函令,金管會檢查局在發現其違反規定後,他們已將股票處分。

張秀蓮表示,新壽購買利害關係人購買的額度是3億元,新壽證額度則不大。至於是哪幾檔股票,張秀蓮則不願透露。

金管會表示,金控公司應督導子公司在投資或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股票時,應以更審慎態度,事先逐筆提請董事會討論並經重度決議後才能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