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0日報導】偵辦刑事案件洩密影響系列專題之三(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日電)檢、調、警都是司法警察人員,擁有國家所賦予公權力,如故意或不經意洩漏案件進度,將嚴重打擊司法威信,尤其,位居基層辦案第一線的警察,如出現諸如違法監聽、洩漏辦案情資,則須嚴懲法辦,因此,對如何杜絕辦案情資外洩,成為今後台灣警察風紀改革關鍵。
台灣刑事局幹員分析,如警方發生洩漏案件偵辦進度情形,最常見到的情況就是遊走法律邊緣,以監聽為例,雖然是警方破案利器,也有嚴格法律規範,但由於聲請監聽票採書面審核,少數不肖員警會在聲請監聽票及調閱電話通聯紀錄時做假,刻意夾帶不相干人士的電話,檢察官恐怕也難把關。
辦案員警指出,機房人員上線執行通訊監察,而違法監聽的手法就是「夾帶掛線」,機房人員為配合不肖司法人員辦「私案」,私下上線監聽,若遇有上級查線,機房人員就先一步解除上線,往往查無實據。
另外,目前警察機關都配有警政資料查詢系統,少數員警與徵信社非法掛勾,私自查詢包含前科、車籍、出入境資料,甚至電話通聯紀錄等民眾個人資料。以往就有不肖警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個人資料賣給徵信社獲取不法利益。
對於少數員警不當行徑,台灣警政署指出,為強化電腦個人資料保護,去年召開「建立防止民眾個人資料外洩機制及查詢資料標準化作業程式」研討會,除針對該署員警查詢及對外提供電腦資料律定作業規定,並函頒「內政部警政署維護個人資料安全專案稽核計畫」。
由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成立「資料安全稽核小組」定期辦理稽核,持續落實推展一人一密碼要求,發現員警違反「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者均依規定懲處,並將查詢紀錄保存期間由原來三年延長為五年,稽核防範資料外洩。
至於員警擅用職權洩漏民眾個人資料,即觸犯刑法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同法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並視案情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處罰規定。台灣督察系統調查發現員警洩密事件,一律嚴懲移送法辦,貫徹公務機密維護紀律,確保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