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8日訊】【記者楊加/台北報導】行政院衛生署16日公佈,醫事人員涉及境外器官移植仲介行為,將以違反醫學倫理或業務上不正當的行為做出處分。衛生署醫藥處處長薛瑞元17日表示,目前有委託一些調查顯示,大概有(醫師)可能會介入這個部分,之前沒有規範醫事人員能否從事,這次公告是把這個界線畫出來。
衛生署公佈這項公告,有醫師反應衛生署矯枉過正。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鄭隆賓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質疑,台灣目前器官捐贈風氣不高,以致器官短缺,如果有人問醫師要去美國手術,醫師跟病患講,難道也算仲介嗎?
「若只是提供資訊介紹,就不算所謂的仲介」,薛瑞元表示,目前美國或日本並沒有器官移植的仲介人或仲介機構,「因為這些國家的器官移植分配有個機制在,所以仲介也沒有用」。
衛生署公告的第二條規範提到,「不論有無收取費用,介紹病人至當地法令未禁止器官買賣或仲介、器官來源資訊並未公開透明、國際輿論明確公開抨擊有違反人權或違悖醫學倫理情事之國家或地區接受器官移植者。」違反的將移送懲戒。
薛瑞元進一步說明,美、日等國家不符合這一點,他們法規都有明文規定禁止器官買賣。中國大陸目前在此議題上非常有爭議,因此在倫理規範上,不建議赴大陸進行移植手術。
由加拿大前外交部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與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所發布的獨立調查報告,確定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屬實一事,對此,薛瑞元表示,「沒有看法」。但是,期待中國大陸的器官移植來源會更透明,法規更明確。
台大醫院外科部醫師蔡孟昆透過媒體表示,該院一向反對國人赴大陸接受器官移植,原因是大陸的器官來源不是透過買賣,就是捐贈之屍體來源有問題,否則若是患者公平等待,怎麼會有人願意讓外國人分享器捐來源。對於衛生署這項規範,蔡孟昆認為,台大毫不受影響。
衛生署公告若違反將送懲戒的規範還包括,不論有無收取費用,介紹病人給器官移植的仲介機構或仲介人;直接聯絡境外器官移植機構,並仲介病人至該境外機構接受器官移植者;親自帶病人赴境外進行器官移植並收取酬勞者。
醫師:中國應符合醫學倫理 才能做好器官移植
在嘉義任職的泌尿科醫師黃士維18日強調,醫師有轉介病人到合乎醫學倫理的地方接受治療的義務,如果中國願意開放流程,包括提供供體同意書、供體來源說明,接受醫學倫理界、國際組織的監督,若中共符合這樣的條件,那到中國移植沒問題。
黃士維指出,但是,在中國即便移植死刑犯器官本身就不符合醫學倫理,現在更有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事情。醫生的道德本來就是要比一般人高,今天介紹病人到不合乎醫學倫理的地方,又收取仲介費用,是汙辱醫生這個職業。
衛生署在公佈的新聞稿提到,醫師診治病人,應本於善益,不傷害正義之醫學倫理,衡量評估病人治療前所受利益,並且在不侵害其他人之權益、不違背善良之風俗等基本原則下,提供病人適合的診療計畫或治療建議。
有關器官移植方面,病人如欲前往境外尋求移植治療,醫師除應本於醫療專業技術評估病人的身體狀況外,也應該本著醫學倫理精神,將病人打算前往的國家或地區醫療環境、器官來源等項資訊,忠實而充分地告訴病人及其家屬,才能符合尊重人權的普世價值。
黃士維表示,醫生有權利要求供體來源,確保是合乎醫學倫理的,在中國醫生裝傻,故意不去了解。在台灣,因為衛生署有一套合乎醫學倫理的機制,所以對於供體來源是可以被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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