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變調 實習被當廉價勞工
【大紀元8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全台每年估計有一百萬名大專校院學生進入業界修實習學分,但學生在職場的學習狀況卻無任何規範;昨天在青輔會舉辦的「全國青年人力資源發展會議」上,多名與會者均質疑,有企業主把實習生當作廉價勞工,學生大半年都在鎖螺絲、洗碗盤,結果什麼也沒學到。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就說,曾有一名技術學院學生投訴自己在知名手提電腦公司實習一年,簽約時約定每三個月輪調部門學習,但半年過去了,竟然每天都坐在同一個位子,鎖著手提電腦最後組裝的那四顆螺絲,一天反覆相同動作八小時,趕貨時還被要求配合晚上蹺課「加班」。
超時工作 工資不如外勞
另有一名機械系建教合作生被企業主要求一週做滿六天、每天八小時,遠超過勞基法「雙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的規定,企業主一個月給這名學生的生活津貼,卻僅比照最低工資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比外籍勞工的待遇還不如。
另有與會學生質疑,許多學校要求學生寒暑假實習時,自己去尋找企業,學生常四處碰壁,或找熟識廠商造假實習證明。
教育部技職司司長張國保表示,各校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實習契約、產學合作、建教合作等權利義務,都由各校自主,目前並未有任何規範,張國保呼籲各校未來與企業簽訂合作事項的時候,應該把「如何維護學生權益、提供良好與安全的實習環境」納入合約條款內。
關於實習生的權益,勞動基準法在「技術生」部分雖已經有相關規定,但是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講師陳信正仍呼籲儘快擬定「職業教育法」或「技術教育法」,讓實習生有更完善的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技術生的保障
★技術生的定義
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第六十四條 )
★簽訂訓練契約注意事項
雇主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等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第六十五條 )
★相關保險及福利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第六十六、六十七條 )
★申訴管道
勞工、教育主管機關、台灣勞工陣線、所屬學校
(記者謝文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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