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呂耿松:評中共當局對譚凱案的判決

呂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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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6日訊】在杭州這個歷史名城發生過兩大著名的冤案:南宋時,抗金名將岳飛遭當朝宰相秦檜的陷害,毒死在市中心的風波亭,留下了一千多年來老百姓耳熟能詳的警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晚清時期,餘杭秀才楊乃武遭餘杭知縣劉錫彤的陷害,受盡種種酷刑,險些死於冤獄。如今,在所謂的和諧社會裡,在這座有著深厚文化底蘊的現代化大都市裡,又發生著同樣的冤案:譚凱,一位33歲的年輕人,一介文弱書生,一個樸素、純潔、善良的電腦維修師傅,由於熱愛家園而倡導民間環境保護,發起創立民間環保組織「綠色觀察」,因而觸怒了中共當局—— 一個視民間組織為洪水猛獸的泥足巨人,於2006年8月11日被當代的宗教裁判所「人民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這份滿紙謊言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6)杭西刑初字第252號刑事判決書》稱:「本院認為,被告人譚凱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這裡的「本院認為」,絕不是西湖區法院「認為」,而是中共的政法委員會「認為」,否則,就不能解釋為什麼對譚凱這樣一個簡單明瞭的案子會一拖再拖,公檢法三機關在辦案中一再違反法律規定的辦案程序,使這個案子成為一個程序荒謬、實體荒謬的典型案例。我們知道,中國法院的判決書都有「本院認為 」的用語,但實際上沒有哪家「本院」作得了主的。據譚凱的父親譚小龍透露,西湖區法院對譚凱的案子分歧非常大,有的法官認為譚凱根本沒有罪,但對於來自政法委的壓力,他們無可奈何,最後只好昧著良心製造了這起冤獄。

譚凱在接受審訊和法庭陳述中多次申辯自己無罪,譚凱的律師李和平先生也從多角度為譚凱作無罪辯護,法官們在捫心自問,受良心拷問後,頂不住上級的壓力,仍給譚凱按上了「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公訴機關(西湖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譚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是指兩件事:一件事是2004年10月13日,浙江省宣傳部工作人員楊榮耀因電腦發生顯示屏故障,交杭州頤和公司呂進進行修理,並告知「不要動」電腦中所存文件。第二件事是當天呂進將電腦拿到譚凱處修理,譚凱在修理電腦過程中,瀏覽了手提電腦中所存文件後,將手提電腦中所有文件複製至其本人的移動硬盤中並一直沒刪除。這兩件事,也就是譚凱構成所謂犯罪的全部事實。我們對照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相關規定,這兩個事實無論如何也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對不上號。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這條規定看,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要件是兩個,一是「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這是指犯罪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二是犯罪所指向的對象是國家秘密,這是指犯罪客體。根據犯罪學理論,只有犯罪的主體和客體,犯罪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全部構成時,犯罪才能成立。但這裡除了譚凱是個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體外,其餘三個犯罪構成均不成立。我們來分析一下:

這兩件事,第一件譚凱沒有參與,第二件事譚凱參與了,接著作出了三個積極行為和一個消極行為,這三個積極行為第一個是修電腦行為,第二個是瀏覽文件行為,第三個是將所修電腦上的所有文件複製到其本人的移動硬盤中的備份行為;一個消積行為是沒有將複製到移動硬盤上的數據刪除。這四個行為,既沒有「竊取」的行為,也沒有「刺探」的行為,更沒有「收買」的行為。事實上,前三個行為都是電腦維修行業極正常的行為,是商家對客戶負責的行為,後一個行為屬於疏忽,但無任何社會危害性,更談不上任何違法性。指控書所提供的第一件事,從反面證明了譚凱沒有「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因為第一件事說明,浙江省宣傳部工作人員楊榮耀是將電腦交給杭州頤和公司的呂進進行修理的,只告訴呂進「不要動」電腦中所存文件,而且「不要動」 也只是屬於一般性的關照,而沒有作進一步的說明。退一步說,即使楊榮耀明確告訴呂進這是國家秘密,也跟譚凱無關,因為譚凱為不知情者。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有楊榮耀的證言,「證實其曾將手提電腦委託負責省委宣傳部網絡、電腦維護的呂進維修,並囑咐其不要動電腦資料的事實」;有呂進筆記本電腦維修單,證實其將楊榮耀交其修理的手提電腦又轉交給譚凱修理,還有呂進的證言,證實「其並未授權譚凱可瀏覽並複製、保留電腦內文件的事實」;呂進的證言還證實「其由公司派駐負責省委宣傳部電腦和網絡維護,省委宣傳部對其進行了保密教育」。這兩份證據是證明譚凱犯有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主要證據。呂進「並未授權譚凱可瀏覽並複製、保留電腦內文件的事實」只能說明呂進沒有指使譚凱「非法竊取國家秘密」,但不能證明他已告知譚凱電腦裡儲存的是國家秘密。據李和平律師說,呂進稱與譚凱說過,不能動電腦內的文件,而譚凱稱沒說過,但沒有證據顯示呂進向譚凱介紹過楊榮耀的身份。所以關於呂進有沒有向譚凱交待過不能動電腦內的文件只有「天知道」,從證據學來說這是孤證,孤證從疑,疑證從無。「呂進的證言還證實其由公司派駐負責省委宣傳部電腦和網絡維護,省委宣傳部對其進行了保密教育」,只能說明呂進對「國家秘密」的洩露負有責任,而不能證明譚凱有「竊取國家秘密」的行為。因為「省委宣傳部對其進行了保密教育」只能對呂進有約束力。浙江省宣傳部工作人員楊榮耀將存有國家秘密的電腦交給他人修理,也只能證明楊榮耀有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不能證明譚凱有「竊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所以,公訴機關提供的這兩條證據,只能證明楊榮耀、呂進犯有「洩露國家秘密罪」。有罪的人不去追究,卻來追究無罪的人,這豈不是顛倒是非?

以上的分析設定的前提是楊榮耀電腦所存的《在全省新聞工作通氣會上的講話(提綱)》、《關於政治文明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宣傳報道要準確把握的通知》和《關於涉及民族問題的新聞報道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和宣傳紀律的通知》三份文件是「國家秘密」,但事實上這三份文件從哪方面來說都不屬於國家秘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下列事項:(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從這些規定看,宣傳性質的文件是沒有列入國家秘密之內的,即使要列入 「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這一概括項,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從上述三份文件的題目看,這些文件涉及的是新聞報道,而新聞報道是公開的,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會把新聞報道作為國家秘密。正因為是關於新聞報道的文件,所這三份文件沒有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標明密級,而是按照該法第十二條「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標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作了處理。

既然這三份文件沒有標明密級,不能作為國家秘密,但法庭上,公訴人和被告人、辯護人對它們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有爭議。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也就是說,省級以下的保密工作部門是無權確定有爭議文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的。然而公訴人提供的《杭保函[2005]6號、10號<關於密級鑒定的復函>》、和《杭州市保密局關於杭保函[2005]6號的補充》兩份文件是由杭州市保密局確定的,因此這兩份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這兩份文件由於無鑒定人簽名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有「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的強制性規定。由此可見,無論根據保密法的規定,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費盡心機搞出來的杭州市保密局文件都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對譚凱作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判決完全是「莫須有」的。前面我們提到,譚凱被治罪的原因是倡導民間環境保護,發起創立民間環保組織「綠色觀察」。此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譚凱經營的這家電腦修理店生意很紅火,而譚凱是個肯為民主事業獻身熱血青年。在民運人士中,只要誰困難,他都慨然相助。中共當局寧願貪官污吏中飽私囊,也不願看到民運人士有生活來源,要把民運人士困死、餓死,像歐洲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一樣,用文火把異教徒慢慢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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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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