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賠償金額 定讞案件最高為三百萬元
【大紀元8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六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前總統李登輝為麻將說須賠償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新台幣二百萬元,法院並指歷年來實務上侵害名譽權賠償金均未超過三百萬元。以最高法院近五年的判決觀察,僅有立委李敖公布張俊宏電話遭判賠三百萬元為最高。
高院判決書所指侵權所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是指民法中所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沒有實際物質上損失所要求的賠償,如名譽權、隱私權等。近年來因媒體多元化發展與政爭繁多的情況下,這類案子逐漸增多,但法院判決賠償金多在三百萬元以下,僅有兩案判賠金額較高。
宋楚瑜麻將官司,台北地方法院判李登輝敗訴,須賠償一千萬元,且在九家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是歷年來相關案件賠償金額最高案例;其次為二000年四月,李敖連續三天在主持節目中,公開環球電視台董事長張俊宏住家地址與電話號碼,一審遭判賠五百萬元。
不過,全案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二00四年九月底判決定讞,李敖應賠償張俊宏三百萬元精神慰撫金,也成為民法在二000年五月五日,將隱私權列入保護範圍後,迄今因侵犯隱私權判決賠償金額最高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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