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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敗訴定讞 須付買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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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綜合報導〕爭訟多年的台北市政府向台電公司收取「道路使用費」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地方政府基於維護、管理成本、使用者付費及規費法等規定,有權對公有道路上相關設施物徵收道路使用費,昨日判決台電敗訴,須支付九十、九十一年度變電箱、電纜線等設備的道路使用費五千五百多萬元給北市府,此案定讞。

針對這項判決定讞,內政部表示尊重。台電則表示,去年修法後付費費率已有法可循,預估台電每年支付的道路使用費約四億多元。中華電信也表示,去年開始繳交「道路使用費」給地方政府,由於前二年優惠半價,今年和去年都是繳二億元,明年起,每年約需繳四億元。

據了解,目前台北縣、桃園縣、基隆市、宜蘭縣與苗栗縣等地方政府都已開始徵收或立法中準備開徵道路使用費,且徵收對象不只是台電,其他使用到路面的事業單位都是收費對象。

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尚有一起類似案件仍在審理中,高市府財政局從民國八十七年起根據「高雄市市有地裝置與埋設管線計收使用作業原則」,向中油收取管線道路使用費,連續七年總金額達三.二七億元,中油都拒繳,並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審議結果支持高市府,全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後,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高市府勝訴。

由於本案影響深遠,因此,兩年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電敗訴時,開徵道路使用費適法與否即引發不小爭議。

據了解,內政部為此於去年3月25日頒訂「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使各縣市道路使用費徵收法制化,並溯自去年1月1日施行生效。

北市府徵收道路使用費,是依據八十九年制定發佈的「台北市道路設置設施辦法」,依收費辦法,凡是使用台北市道路設置豎杆、變電箱、電纜線、候車亭、送電塔等十多項設施,都應支付道路使用費。

台電則認為,依電業法應可無償使用,且地方政府開徵規費,應以自治條例訂之,北市府所訂的收費辦法僅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的自治規則,收取道路使用費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年11月判決台電敗訴後,台電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台電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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