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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大紀元8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郭靜慧/竹田報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後,行人走路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可能會吃上官司。
屏東竹田鄉53歲許姓婦人逕自穿越馬路,造成郭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撞上,潘姓酒駕騎士隨後又追撞,3人均倒地受傷,事後郭姓騎士向許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警方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3款「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對她開出罰款360元或講習1-2小時的罰單,並於昨天函送。
警方調查,事發當時許婦是為了要到馬路對面的卡拉OK店,不想走到20公尺外的斑馬線,而直接穿越馬路,沒想到竟引發連環車禍,另一名潘姓機車騎士也被警方發現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41毫克,一併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潮州警分局偵查佐洪思榕表示,他從事警察工作20多年,頭一次受理行人被撞傷後還要被告的案件,如果許婦不貪圖方便,多走20公尺到行人穿越道,或許就不會皮肉受苦及招惹這場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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