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9日訊】山東臨沂盲人維權人士陳光誠,靠他自學的法律知識,從1996年至今,長期為農村殘疾人士和農民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爭取和維護鄉親們的合法權益。尤其是近幾年來調查山東臨沂地方政府在落實計劃生育政策中的違法行為,並為遭受非法侵害的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被軟禁200多天後於今年三月被警方帶走一時下落不明,6月10日被當局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欲加之詞刑事拘留。
更有甚者,在中國當局的壓力下,原定6月19日在北京一家飯店舉行的營救陳光誠新聞發佈會被迫取消;6月20日,陳光誠72歲的母親和3歲孩子在北京為尋求法律援助被綁架;6月22日,陳光誠的律師李勁松因發短信要求送生病的陳母就診,被臨沂警方強行帶走;第二批抵達山東的程海、孟憲明等三名律師遭到十幾個「不明身份者」毆打;6月23日,為陳光誠申請取保候審事宜的李勁松律師和李蘇濱律師,在陳光誠家門口,被便衣警察毆打……7月7日臨沂市沂南縣人民法院法官電話通知兩位元辯護律師,陳光誠一案將於本月17號開庭,張立輝律師提出要求延期獲准,改為20號開庭。
十幾天前,我的摯友趙昕發短信告知我陳光誠案有關情況時,我即時就有了「陳光誠在落難,律師遭到毆打,當局在瘋狂!」的感覺,雖然這些天來許多繁瑣的家事和應酬耽擱了我對陳光誠和他的律師們進行道義上的聲援,但愧疚之心情一直糾纏著我,反過來也時不時地在充實已有的感覺,現在總算可以「偷閒」將這種感覺表達出來了,希望與本案有關的當權勢力和相關人員能夠及時從瘋狂轉變到人道和理性的法治軌道上來。
一、 論我國計生國策的責任錯位
中國的人口過多問題,在微觀上,固然有我們民族歷來「養兒防老」、「香火延續」
、「多子多福」等重男輕女的封建家族主義傳統之影響;但就國家宏觀政策層面上來說,中共執政的最初二十多年缺乏甚至無視人口與生態、資源及社會發展相平衡等科學知識與理念,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中國人口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迅速繁衍,七、八十年代的繼續膨脹,九十年代到如今的膨脹慣性猶存,就是因為毛澤東主觀地相信「人多幹勁大」、「只要有了人,什麼人間奇蹟也可以造出來。」的指導思想下造成的,也是由於中共執政數十年來一直沒有全面、公平地解決公民尤其是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的醫療、養老等公共福利問題的客觀生存狀態所造成的。
到了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當整個社會的人口膨脹壓力逐漸明顯之際,國家才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但由於該政策的起步已晚,更由於該政策片面地要求人民計畫生育的義務而缺乏相配套的公民享受公平社會福利之權利,片面地賦予政府各級計劃生育機構限制公民超計劃生育的強制性權力而缺乏政府提供普遍社會福利的責任,其結果人口膨脹的社會後果和「法律責任」單方面地由人民來買單,實質上是實行了嚴重的責任錯位政策。這種政策,即使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粗暴執行,包括:將捆綁抓來的年輕孕婦作強行墮胎,做人流刮宮,用人工手段殺死成熟嬰兒等,對不服從的公民進行罰款、株連、抄家、關押、侮辱和毆打。其實際效果並不理想,還引起了人民普遍的消極應付、逃避乃至反抗,至少從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到如今中國人口又增加了一倍有餘(從七億到十四億多),就無可掩飾地說明了問題。
二、陳光誠的努力,能有效促進現有計生國策的文明化
我們承認,就中國眾多的人口而言,確實需要計劃生育,在人口急劇膨脹的某個特殊階段,甚至還需要一點強制性。同時,我們(至少包括不少中國民主黨人在討論計劃生育政策時)認為如果是一個對人民和國家都負責任並且也有能力的執政當局,在計生政策實行了三十多年後,早就應該採用合乎人道的、更文明一點的計劃生育政策,例如包括實行普遍的養老福利和醫療保健,對於計劃生育的家庭在經濟上給予明顯的獎勵、在公共教育乃至稅收政策上的有必要優惠或傾斜,並將這些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而納入整個社會的法治體系,以各種法治保障下的穩固利益誘導人民改變傳統的生育觀念,鼓勵人們少生孩子。
但無庸置疑,就計劃生育領域實行良法與善政,在有限的社會資源尤其是財政收入「與民分利」的分配上,勢必要更多地「讓利與民」而嚴格限制當權勢力「與民爭利」。「害怕和不願失去既得利益」恰恰是壟斷和瘋狂掠奪國民財富的不少當權勢力的頑固心理態勢,這種以權謀私的心理態勢加上統治權力不受民權有效制約的政治結構,勢必導致在計劃生育領域當權者們更願意一味地實行憑藉強權不擇手段的野蠻計生政策。這就是至今在計劃生育工作中,不少地方當局可以為所欲為、不受任何法律制約,受害的公民卻很難獲得法律救濟的根源所在。
由此可見,陳光誠成為涉入該領域維權的民間法律工作第一人,雖然他並沒有反對計劃生育,他只是通過關注被侵權的個案及通過調查來的事實和資料,反對執行計畫生育政策過程中的人權侵犯,以維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但實際上不可避免地觸犯了現有計劃生育政策及貫徹過程中當權者不可告人的「既得利益」。從陳光誠「在中國,凡是真正觸及問題的,沒有不敏感的,都會受到打擊。」的所言中,可以看出,他向計畫生育中的野蠻侵權行為挑戰,對所面臨的問題實質、困難乃至危險是有清醒的認識的。
筆者始終認為,實現社會正義除了要確立權力制衡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外,還得有足夠強大的制衡力量來有效維護。如同中國大陸其他領域的社會不公、社會黑暗一樣,目前不少地方貫徹執行野蠻的計生政策,同樣基於「官權(力)太強大,民權(利)太散弱」的現實政治態勢。正如黑暗中要有人率先點亮引路的火把,才能在光明的指引下凝聚眾人沿路前進,陳光誠先生反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過程中的人權侵犯,他的做法為中國計劃生育走向法治化所必需的民間制衡力量確立了一個明亮的凝聚點,世界輿論的關注,廣大維權律師的踴躍參與,必將為計劃生育領域壯大民權制約官權從而促進中國現有的計生政策走向法治的人道和文明作出貢獻。
三、陳光誠案,當局要繼續瘋狂?還是回歸法治的理性?
山東臨沂地方當局及有關人員因為陳光誠檢舉揭發它們落實計劃生育政策中的違法侵權行為而長期非法軟禁陳光誠,依照中共當局自己領導下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觸犯《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54條報復陷害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不明身份者」毆打陳光誠的代理人程海、孟憲明等三名律師,便衣警察毆打李勁松律師和李蘇濱律師,涉嫌觸犯《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以欲加之罪陷害陳光誠涉嫌觸犯《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本案在廣大人民群眾、各界正義人士和世界媒體的關注下,可以說昭然於世,中共上級當局明知而不予及時查實糾正和處分,而放縱下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群體性犯罪事件向情節更為惡劣發展,涉嫌觸犯《刑法》第397條怠忽職守罪。上述眾多「涉嫌」,如果現在及時制止和糾正,尚能做到《刑法》第13條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否則,即使現在定罪處刑權被「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地壟斷於上述眾多「涉嫌」行為者而暫時逃避了追究法律責任,但一俟國家真正實現法治時,必將根據《刑法》第4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來切實貫徹《刑法》第1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立法目的。當然,我相信將來有人會以「職務行為」來推卸責任,但必須明確,法治社會並不支持和允許用犯罪的方式來履行「職務行為」,即使該「職務行為」是為了貫徹和保障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其職務行為禁止性原則也是不容否定或損害的。
「上天欲使其滅亡,必先使其瘋狂」!上述法條援引,也許沒有現實效果,目的是提醒有關知法犯法、無法無天的當權者「人無遠慮,必有近憂」、不要抱有「我死後管他洪水濤天」的僥倖心理而恣意瘋狂,誰能保證在瘋狂者死前不「洪水濤天」呢?
畢竟,法治所蘊涵的人道和理性,給所有的人都會提供安全和保障。希望本文能夠提醒意圖迫害陳光誠的「得勢而倡狂」者回歸法治的理性,當然更直接的目的是為仁慈而勇敢的陳光誠兄弟早日恢復人身自由和討回公道助一臂之力。
2006年7月9日完稿於中國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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