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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新制後 採從新從輕 交通罰則 裁決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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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曾鴻儒/台北報導〕根據7月1日上路的台灣交通新法規定,台灣交通違規罰鍰不得以吊扣駕照易處,昨天遭國民黨立委羅世雄質疑一國兩制,因為省、市有不同處置。交通部昨日決定統一以裁決日為認定標準,但罰則從新從輕;易處吊扣方式則確定廢除,同樣以裁決日為認定標準。

羅世雄表示,民眾在五、6月間收到的紅單,7月1日後卻被要求適用新法,且交通新法上路前,政府理應配合「罰單大清倉」,而非行政怠惰在先,又不准民眾選擇吊照折抵罰款,在經濟不景氣中變相「A錢」。

高雄徐小姐指出,她每天透過高速公路開車通勤,原本高速公路在尖峰時段開放路肩行駛,但5月底、6月初施工,不再開放,不知情的她陸續接到罰單。徐小姐打算按照舊制不繳罰鍰,以吊扣駕照方式易處,卻遭有關單位拒絕,但經了解,台灣省可以溯及既往,高雄市卻不可以。

台灣交通部路政司坦言,過去對於違規行為的裁罰,台北市與高雄市監理單位以裁決日為認定基準,但台灣省監理單位則以違規日為認定基準,特別是沿用多年的「拿駕照抵罰單」的易處吊扣部分,容易讓民眾混淆。

路政司昨日決定,將根據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各項違規行為均以裁決日為裁罰基準,但罰款則以對受處罰者有利為標準。

例如國道違規,舊制均罰款三千至六千元,但新制有佔用超車道導致塞車的「烏龜車」條款,罰款六千至一萬元,情節較輕微的違規,則僅裁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民眾如果在新制實施前違規,但1日以後才裁決,如是烏龜車條款,仍依舊制開罰,輕微違規則適用新制。

至於易處吊扣,路政司也決定以裁決日為認定標準,即使是新制實施前的違規行為,只要1日以後才裁決,都不能易處吊扣。

官員指出,易處吊扣形同加重處罰,但執行上卻成為違規民眾的選項,讓違規者有機會拿親友駕照換取免罰,與設計制度時的目的相差極大,才會在新制中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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