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配偶打工遭遣返 北縣訴願會:有裁量空間
【大紀元7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卞金峰台北縣四日電)中國配偶來台非法工作,一經查獲必得強制遣返嗎?中和李先生的中國籍妻子,在住家附近的理髮店見習,經管區員警查獲後遭到強制遣返,李先生不服警局處分提起訴願;案經台北縣政府訴願委員會審議後,認為此案仍有裁量空間,因此要求警察局撤銷原處分,讓他們夫妻團聚有望。
居住在台北縣中和市的李先生,二○○四年初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張女結婚、並申請入境團聚,為了貼補家用,張女在今年初到理髮店見習工作,但經管區員警查獲其並未取得合法工作許可,因此以他不符合當初申請入境來台團聚的目的,將張女強制遣返中國大陸。
縣警局遣返張女的理由為:張女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於是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處分張女強制出境、遣返中國大陸。但李先生不服處分提起訴願。
案經台北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原處分機關並未敘明其處分是否合於立法目的與比例原則,顯有裁量怠惰之違誤,因此決議撤銷原處分,並責令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兩岸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入台灣地區之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表示原處分機關對於是否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裁量權空間。但此裁量權的行使並非完全放任,仍須考量立法目的,判斷違規情節及所造成結果的輕重,避免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對此,縣府法制室主任陳坤榮籲請內政部,就警察機關執行兩岸關係條例中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的規定,儘速訂定出一套明確的裁量準則,以免因執法過於嚴苛,招致民怨,付出更大的社會成本。
因為現階段基層警察機關的處理,幾乎是一經查獲,一律強制出境,造成兩岸婚姻的家庭離散,年幼的子女失去母親或父親的照顧,往往衍生出更多的社會問題,甚至在國際間引發我國輕忽人權保障的負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