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八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再度撤銷台北地院對總統女婿趙建銘等三人交保裁定,發回北院更裁。高院指出,原審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卻准許交保,且交保金額裁量標準不一,認為原審理由不足,發回台北地院重新裁定。
台北地院二十日將趙建銘的交保金由一千萬元提高至一千七百萬元,但另兩被告游世一、蘇德建的交保金額卻維持原裁定。檢方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高院今天做出裁定。
裁定書指出,趙建銘等人涉及內線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屬七年以上重罪,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即可羈押。高院表示,刑訴法中並未排除對證券交易法的適用,台北地院將刑訴法第101條之一預防性羈押與本件重罪羈押混為一談,實有不妥之處。
其次,高院認為,趙建銘至今對涉案閃爍其詞,測謊也未過,與年邁且罹患腫瘤疾病的趙玉柱,以及坦承悔罪的蔡清文等被告不可等同視之;另外,全案爆發、檢調展開搜索偵辦後,趙建銘還要求蔡清文出面頂罪,交保在外難保不與其他被告勾串、翻供,以求脫罪。原審對趙建銘是否仍有串證之虞的立場,理由仍有未洽。
裁定書指出,關於趙建銘是否逃亡方面,原法院已認為趙建銘在案發前後有出國計劃,而事實足認他有逃亡之虞,儘管妻子陳幸妤提出聲明書,表明出國是她的意見,但原審並不採用。高院認為,原法院在裁定書中仍然沒有說明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如何能取代羈押的具體理由。
至於游、蘇兩人,高院認為,法院裁定的交保金額與他們的不法所得不成比例,就算被告辯稱名下資力有限,但具保人不限被告本人,法院應審酌被告真實的資力是否殷實,目前交保金額與犯罪所得、被告資力有鉅額落差,而且原裁定沒有說明這樣額度的保證金,可以確保被告能完成審判程序的進行,也有不妥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