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二十七日電)報載福衛二號延後發射罰款發生爭議,行政院國科會今天提出澄清,當初延遲發射,因為難以認定為可寬宥延遲,遂於93年10月逕將OSC公司合約款先行扣減延遲最高額度後付款,爾後雙方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均願接受調解。
國科會表示,對福衛二號延遲發射罰款事宜,國科會及國家太空中心依約規定要求延期求償,並於93年10月逕將最高罰款上限364萬7370美元先行扣款,以確保我方權益,並無放棄循法律途徑求償之情事。
福衛二號於93年5月21日發射成功,國家太空中心對OSC公司自93年元旦至發射日為止所產生的延遲發射,因難以認定為可寬宥延遲,遂於93年10月逕將OSC公司合約款先行扣減延遲最高額度後付款。
國科會指出,國科會的法律顧問理律法律事務所建議國科會可同意依合約條款由OSC公司向工程會申請調解,OSC公司於93年10月間,依採購法主動向工程會申請調解。
工程會接到調解申請後,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召開調解會議,邀雙方代表陳述意見,並審查相關文件以及督促合約商補充佐證資料,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初步認定地震及點火器備品被徵收兩項事件確有不可抗力等因素,並於93年12月23日提出調解建議,由OSC公司補償福衛二號因延期之所有額外經費,約新台幣1738萬餘元。
國科會接到工程會調解方案後,基於最具爭議的地震及點火器備品徵收事件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且依工程會調解方案解決履約爭議屬合法程式,為避免雙方陷入契約條款的爭執而耗費時程及爭訟費用,在發射延遲所受損失已全部獲得補償條件下,國科會接受調解方案。
由於雙方均以書面表達接受意願,94年1月14日例行召開的公共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調解成立,視同民事訴訟的確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