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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試院修正警察升官等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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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十七日電)台灣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由於警正職缺有限,為避免警佐警察官取得警正警察官等任用資格後無法及時派補,將考試錄取標準限縮為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的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仍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

考試院秘書長張俊彥表示,警察機關業務屬性特殊,人力配置主要在第一線的執勤人員,組織結構不需大量巡官以上管理階層,因此現行「警察官職務等階表」規定,全國警察、消防及海巡機關或學校,列為警正四階的警(隊)員總數,不得超過編制員額總數的二分之一。

他說,現行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的錄取標準是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從二零零零年五月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發佈以來,分別在二零零零、二零零二及二零零四年各辦理一次考試,現敘警正四階警(隊)員職務人員即將達到總數二分之一上限,如仍依現行錄取方式,屆時具有警正任用資格的警(隊)員總數將超出編制員額二分之一上限甚多。

張俊彥表示,為避免警佐警察官取得警正警察官等任用資格後,無足夠警正職缺可供派補,造成考用無法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因此建請修正考試錄取標準。經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也認為應修正錄取標準等,以配合用人機關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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