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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要聞

國際刑事法庭很難以戰爭犯罪審判以色列人

【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鍾行憲台北特稿)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阿布爾二十日表示,國際法強調在戰鬥期間平民必須受到保護,也許已有人在黎巴嫩和以色列犯下戰爭罪行,問題是國際刑事法庭目前對以色列或真主黨都沒有管轄權,很難將有關人員以戰爭犯罪審判。

在以色列大規模轟擊黎巴嫩報復真主黨越界挑釁時,真主黨也密集發射火箭攻擊以色列北部都市地區。

人權高級專員阿布爾指出,各方都有義務遵守「比例原則」。根據統計,至少已有三百名黎巴嫩人在暴力中喪生,其中大多數是平民。也有包括十五名平民的三十名以色列人死亡。

阿布爾說:「轟炸宣稱是有軍事重要性的地點一定會造成無辜平民喪生,同樣不能辯稱是正當的。」

她對黎巴嫩和以色列繼續有平民死亡和傷殘表達嚴重的關切,並且暗示領袖人物可能要負起罪責。

雖然以色列與真主黨的戰鬥不是國與國間的戰爭,也只有以色列簽署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公約,國際法專家認為,此一衝突應可適用日內瓦公約和其他人道法律,尤其是日內瓦公約禁止攻擊平民的條款:「未積極參與戰鬥的個人在所有情況下都應受到人道的對待。」

專家指出,日內瓦公約旨在遏阻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參戰國普遍攻擊平民的戰術。因此,若是身為平民而遭到攻擊,那是戰爭犯罪。然而,他們若是喪生於針對軍事或「雙重用途」目標的攻擊,情況就不同。

日內瓦公約也禁止針對一個廣大地區而只打擊少數目標的不分青紅皂白攻擊,或是不分軍事與平民目標的攻擊行動。

儘管以色列並未簽署作此規定的日內瓦公約第一議定書,許多專家和國家都認為,這項規定應當適用於任何情況,也仍是衡量軍事行動的一個標準。

專家指出,也許具有雙重用途的目標就比較複雜。例如,機場、道路、橋樑和發電廠究竟是算軍事目標或平民目標?攻擊的一方宣稱是戰士使用卻有平民在裡面或附近的住宅和公寓又算什麼目標?

日內瓦公約第五十二條規定:「軍事目標僅限於其性質、地點、目的或用途可有效幫助軍事行動之目標。」攻擊前應當採取預防措施,若有疑慮,就應當認定目標屬於平民。

問題在於目標是否「有效」幫助軍事行動。若是有正當理由的攻擊,結果卻殺害平民就不是戰爭犯罪。然而,如果可以證明攻擊事實上已讓平民成為主要目標而攻擊者應當事前即已知道,那就構成戰爭犯罪。

利用平民作為「人肉盾牌」試圖防止軍事資產遭到攻擊也在禁止之列。

真主黨對以色列住宅區發射沒有精準導向系統的火箭被認為是攻擊平民。位於紐約的人權觀察組織說:「蓄意攻擊平民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禁止的,也是戰爭犯罪。」

日內瓦公約同樣禁止「劫持人質」。這適用於衝突雙方,因為以色列過去也曾挾持真主黨成員作為人質。

專家表示,國際法確認一個國家不能由於單一事件而採取毫無限制的行動。英國十九世紀時讓他們宣稱協助加拿大叛亂分子的美國船「卡洛琳號」翻落尼加拉大瀑布後,各國達成報復可以進行但有限度的協議。

在目前的情況下,問題是以色列在兩名士兵被俘後採取行動的規模和戰術是否有正當理由。

一位以色列官員說:「我們覺得應當由我們面臨的威脅來判斷比例。這不只是個綁架問題,真主黨擁有龐大的軍火庫,也已對我們發射一千枚飛彈。我們是在自衛。」

他又說:「我們只攻擊軍事目標,包括真主黨可以利用的運輸設施,但是必須記住真主黨經常藏身平民地區。我們散發傳單並以其他方式警告平民在我們攻擊前離去。」

真主黨辯稱,它最初的突擊是俘虜以色列士兵作為談判籌碼,以火箭報復是因為黎巴嫩及其平民遭到攻擊。真主黨領袖納斯拉勒說:「在猶太復國主義者行事彷彿此一對抗毫無規則、沒有紅線、也毫無限制時,以同樣方式行動是我們的權利。」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阿布爾說:「此一地區殺戮的規模可讓參與其事者、特別是處於指揮控制地位者負起個人的犯罪責任。國際人道法明確規定戰鬥期間保護平民的至高義務。」

然而,法律專家認為,要將以色列與真主黨交付戰爭犯罪審判並不容易,因為雙方都不受國際刑事法庭的管轄,除非聯合國另行作成審判程序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