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NCC委員由行政院長任命並無違憲
【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一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上午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四條規定有關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的部分,並無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舉行第一二八七次會議,並就行政院主張NCC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逾越立法院權限,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原則,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文。
解釋文表示,NCC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NCC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的部分,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
今天的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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