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破產例限離境違憲
【大紀元7月21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終審法院昨日裁定,現行香港破產條例中限制破產人士擅自離境的條文,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判決破產管理署上訴得直。有立法會議員歡迎終審法院的裁決,認為限制破產人士出入境的條例已經過時,又相信裁決不會影響債權人利益。有破產人士歡迎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出入境無須申報較為方便。
昨日終審法院的5名法官,以4比1大比數,裁定破產管理署上訴得直,法官認為現行破產條例中,要求破產人士離港超過1日,就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申報,否則破產期會相應延長,是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
法官同時考慮到要保障債權人利益及保障會否超出需要,法官表示,破產條例中沒有考慮一些突發情況,例如破產人士因為家庭問題需要過境,未必有時間申報行情,條例亦無考慮破產人士有否需要留港,而在法庭有需要裁決時,條例亦無任何彈性。所以法官認為,破產條例中規定破產人士離港前要先向破產信託人及破產管理署申報行情及聯絡方法,這是嚴苛的規定,違反《基本法》。
裁決可保障人身自由
有法律學者表示,終審法院的裁決完善了執法及管理制度,令當局處理破產個案時更有彈性,亦無損債權人的利益。有專門處理破產個案律師認為,裁決可以澄清市民對破產令,不能自由出入境錯誤看法。另有破產的人士就認為,裁決可以保障人身自由。
破產管理署表示,會研究終審法院的裁決,以及諮詢其他相關部門,決定是否採取跟進行動。另外,署方認為該次裁決對破產人士沒有不良影響,今後破產人士仍需要同署方合作,否則署方會依例向法庭申請頒令,反對終止破產期。
根據破產條例第30條(a),破產人士離港須向破產信託人申報行程和聯絡地址。破產管理署2年前以2個經常離開香港的破產人事個案為理據,指破產條例部分條文違反《基本法》,向法庭申請放寬,容許只限制持續離境3個月的破產者,才要申報。不過,高等法院駁回破產管理署的申請,破產管理署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但上訴庭也駁回申請,並批評破產管理署已私下執行內部決定。破產管理署不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據破產管理署資料顯示,今年首5個月,共接獲4,248宗破產申請,較去年同期上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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