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院判破產者離境規限違憲
【大紀元7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二十日電)香港終審法院今天裁定,現行香港破產條例中限制破產人士擅自離境的條文,違犯人權法及基本法,判決破產管理署上訴勝訴。
終審法院的五名法官,以四比一票數,裁定破產管理署上訴獲勝。判詞指出,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港人出入境自由,破產人士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不應受到出入境限制。
法官認為,目前破產條例中,對沒有事先通知破產管理署而離港超過一天的破產人士,已有嚴厲的限制,再硬性要求破產人離港前要與破產管理署匯報,是超越條例對借債人的保障,違犯人權法及基本法。
現時破產條例規定,破產人士在離境前和返港後,要向破產管理署申報,否則會被延長破產期限,但由於香港市民來往香港與中國大陸頻繁,離境要申報的規定,加重破產管理署的工作量。
為此,破產管理署兩年前以兩個經常離開香港的破產人事個案為理據,指破產條例部分條文違反基本法,向法庭申請放寬,容許只限制持續離境三個月的破產者,才要申報。
不過,高等法院駁回破產管理署的申請,破產管理署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但上訴庭也駁回申請,並批評破產管理署已私下執行內部決定。破產管理署不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認為,有關破產條文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判破產管理署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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