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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盧麗玉/台北報導〕銀行基於成本考量已有部分出現拒收民眾存款的情況,台灣金管會昨日呼籲銀行不得拒收民眾的存款,否則將依銀行法第61條之一的規定採取道德勸說和糾正,金管會歡迎民眾撥打銀行局申訴專線檢舉。
金管會表示,依據銀行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收受存款係屬銀行營業執照的營業範圍,吸收存款屬銀行依法辦理的業務項目,各銀行不可拒絕收受存款。即銀行得就其資金目的,自由牌告其收受存款之價格(利率 ),銀行牌告利率屬要約行為,民眾依牌告辦理存款,銀行不得拒絕,更不可有引導或推介特定商品給客戶的變相拒收存款之情況。
金管會也已通知各銀行不得有拒收民眾存款和定期性存款的情事,否則將以銀行法第61條之一的規定處罰。第61條之一規定銀行若違反法令或章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其改善,並依情節輕重處以撤銷會議之決定、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停止期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或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