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3日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和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和山東省監察廳:
2004 年末至2005年初,山東省臨沂市三區九縣為了追求政績與汲取經費,開展了大規模的野蠻計劃生育運動,抓人、打人、關人、強制結紮、強制墮胎、強制辦學習班、收取學習費。大批婦女和她們的丈夫以及他們的親屬遭受暴力打擊和經濟壓制,有的甚至導致家破人亡。
陳光誠,雙目失明的盲人,民間維權人士,臨沂市沂南縣雙堠鎮東師古村村民,長期從事殘疾人的權利維護工作,在得知臨沂地區發生野蠻計劃生育運動之後,於 2005年 1月開始攜妻子對當地違法的計生運動展開調查, 要求當地政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依法行政,同時為農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同年7 月,陳光誠向北京的朋友求助,一批學者和律師到臨沂,對地方政府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並把調查結論在網上發佈。國家人口與計生委曾派人到臨沂調查,並通過記者招待會確認了臨沂的強制計劃生育存在嚴重的違法現象,公開宣佈”查處了一批違法人員”。由於他和一些被侵害者等眾多人士的共同努力,使得臨沂暴力計生侵權行為大白於天下,迫使當地政府不得不收斂他們的侵權行為,並勉強給一些被侵害者提供了一定的賠償。
陳光誠和村民的依法維權活動,招致了當地政府的恐懼和忌恨。於是,臨沂市和沂南縣當局不惜動用國家機器和各種資源,為了掩蓋真相,阻止被侵害者繼續維權的努力,並逃避他們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 2005年8月以來,通過盯梢、威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方式,打壓陳光誠先生及其他維權者和同情者。
2005 年8月 12 日 開始,陳光誠夫婦在山東省沂南縣雙堠鎮東師古村的家中被監視居住。8 月25日 ,陳光誠趁軟禁人員疏忽,逃出鄉村,趕往上海、南京,並輾轉來到北京。在北京多次被臨沂官員圍堵,幾次險些被劫持。2005 年 9 月6 日下午,在北京朋友家裡,陳光誠被六名自稱是山東省沂南縣公安局的便衣帶走,警察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把陳光誠關押在沂南縣看守所。陳光誠絕食抗議26小時。9月7日晚,陳光誠被警方送回家中嚴密監視,再次失去行動自由。9月 9日,陳光誠家電話和電腦被切斷,電腦被搬走,親友被禁止進入陳光誠家。次日,手機信號被切斷,陳光誠與外界失去聯繫。9月23日下午,陳光誠再次被抓,公安人員在他家搜查至晚上 10點。從9月 6日起,臨沂警方開始將其和家人非法軟禁在家長達186天!
2005年10月4 日,許志永等三人到山東臨沂看望陳光誠,李方平律師、許志永博士被當地幹部和打手毆打。10月24日,陳光誠的朋友從外地來陳光誠家探訪,被當地警方阻止見面,陳光誠遭到當地幹部和打手的毒打。12月27日,陳光誠的妻子袁偉靜也被這些看守毆打。
2006年3月11 日當地警方以阻塞交通為名將陳光誠和其他三位村民陳庚江、陳光東、陳光合等扣留盤問,在扣留盤問法定期限到期後,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非法羈押陳光誠和三位村民。3月 12日至3 月14日,沂南縣公安人員對陳光誠實施酷刑,三天不讓他睡覺,他為此絕食絕水抗議。
5月8日,律師接受陳光誠家人委託,向當地警方要求會見陳光城時,當地警方竟矢口否認他們羈押了陳光誠,其他律師也由於警方的阻撓而沒有會見到三位被批捕的村民陳光合、陳庚江和陳光東。
到2006年6 月10日,沂南縣公安局對陳光誠的非法羈押已達89天。期間,沂南縣公安局沒有告訴其家人他的任何情況,如羈押理由和地點,對陳光誠家人的一再詢問也置若罔聞。 現已證實, 今年4月2 日前,陳光誠被非法拘禁在沂南縣維多利亞度假村,4 月2日至6 月11 日被正式送進沂南看守所之前,他被數十個鎮政府和公安局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在民警培訓中心!
與此同時,當地警方還製造事端、羅織罪名和濫用公權,對當地的維權者和同情者進行了多人多次的傳訊和拘留,至今還有陳光東、陳光和、陳庚江等三位村民以涉嫌”故意毀壞公物罪”被逮捕羈押。
2006年6月11 日,陳光誠的妻子袁偉靜接到沂南警方以掛號信寄出的通知,該通知說,陳光誠已於2006年6月10日被沂南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刑事拘留,現羈押於沂南縣看守所。需要說明的是,沂南警方對陳光誠的刑事拘留是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他軟禁在家6 個多月、羈押在看守所長達89天後作出的。
北京的一批維權人士原來準備在 6月19日下午舉辦”關注陳光誠”志願者見面會,向外界披露一些相關信息。但是山東臨沂當局想方設法阻止了這次會議。
6月20日,北京傳出消息,陳光誠的老母親和才3 歲的孩子在北京被綁架。6月21日早上,老人和孩子被山東臨沂的警察遣送到陳光誠家鄉沂南縣,被軟禁在縣城黨校陳光誠親屬的家裡,同時安排多人看守,不准老人孩子出去,即使是生病看醫生也不允許!
2006年6月21 日沂南縣公安局宣佈對陳光誠執行逮捕。2006年6月23日為陳光誠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李勁松和李蘇濱在陳光誠所在的村口遭到大約二十多個不明身份的人圍攻,他們被毆打並被強行推進車裡,跟蹤他們的車就在旁邊觀望。為其他被關押的村民提供法律服務的程海、孟憲明兩位律師在當地執業時也遭十幾名不明身份人員圍攻,導致律師無法工作且人身安全遭極大威脅。
後來抵達山東沂南縣為三個被捕的村民提供法律服務的三位律師黃開國、李克昌、程海在沂南縣被一輛無牌照車輛跟蹤,並被不明身份的暴徒當街公開毆打。律師被襲後當即撥打了 110和120,警察把律師帶走訊問。奇怪的是,警方用各種理由把這三名被毆打的律師留置在公安機關,不讓他們離開,導致這幾名律師無法開展任何工作。加為惡劣的是,當晚21點41 分,幾十名暴徒衝進公安局內,公然搶劫律師們的照相器材,並當著警察的面強行摔碎。而當地警方竟毫不作為,任由暴徒胡作非為!
我們認為,臨沂當局長期以來非法限制陳光誠及其他當地維權者的人身自由,已構成了對中國憲法、相關法律以及中國政府已經承偌的國際人權標準的嚴重違犯。
我們認為,這樣嚴重的問題長期沒有得到解決,中央政府和各級司法機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要求,中央政府必須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職責,司法機構應當行使法律宣佈的司法獨立權,公正審議地方執法機構任意羈押陳光誠的違法行徑,早日恢復陳光誠先生及其他村民的人身自由,並依法追究所有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公民權利神聖不可侵犯。當政府侵犯公民權利時,作為公民維權的救濟手段,公民有權上訪請願、申請監督、司法訴訟。同時,政府最重要的職責就是保障和維護人權。這也是構成政府合法性的必要來源。但迄今為止,山東臨沂當局的一系列違法侵權行為都是在與公民為敵,向法治宣戰,也是在與國家為敵!
律師在現代司法中起著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司法進步的重要作用。作為法治社會下的一個特殊職業,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律師的執業權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如何對待律師,如何對待律師的執業權,反映著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在”臨沂計生維權案”中,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們不畏艱險,敬業履責,但是,山東臨沂當局為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繼續自己的違法行為以及固化違法結果,不但對律師的正常工作設置障礙、施加壓力、恐嚇威脅等加以橫加阻攔和粗暴干涉,而且最後竟發展到以黑社會手段毆打律師的地步。如此違法行為既侵犯了律師的執業權,也動搖了國家司法的基石,是對國家法治的公然嚴重挑戰,理應引起國家和社會的高度警惕和堅決阻止。
針對 山東臨沂當局以所謂”法律”的名義來侵害中國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的人權的嚴峻挑戰, 中國公民維權自願者和陳光誠先生的家屬特向國家權力和司法、監察機關發出緊急呼籲:
我們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和山東省監察廳,按照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迅速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山東省 臨沂當局嚴重侵犯陳光誠及其他村民的人權和以黑社會手段毆打律師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展開法律監督。
我們提出這一緊急呼籲的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4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條第3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71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 44條第1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六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129條和第131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事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 5條第3款:”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 13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 42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 18條第1款: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 23條第1款: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請以上部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憲法和有關法規,迅速對 臨沂當局的一系列違法侵權行為展開調查,及時召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山東省臨沂當局展開法律監督,並作出公正的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還受害人一個公正的處理結果,恢復廣大公民對中國法治建設的信心。
此致,
敬禮!
維權網
民生觀察
仁之泉
李柏光,法 律工作者,北京。
滕彪, 法律學者,律師,北京。
張祖樺,憲政學者,北京。
艾曉明,婦女研究學者,廣州。
趙達功,自由撰稿人,廣東。
劉正有,民間維權人士,四川。
王治晶,自由撰稿人,北京。
江天勇, 律師, 北京。
杜導斌,自由撰稿人 湖北
2006年7月13日
──轉自《維權網》(//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