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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買賣台灣公司股票 依法應課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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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三日電)由於不少民眾誤解在國外買賣台灣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可免課證交稅,台灣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今天指出,不管買賣雙方是否為中華民國國籍,或買賣是否在國內進行,只要買賣台灣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依法都得課徵證券交易稅。

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規定,凡買賣中華民國的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無論持有人與受讓證券人,其中一方或雙方是不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境內設有住所、居所或營業場所,也不論是在境內或境外完成轉讓或交易行為,都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國稅局指出,有價證券交易行為若發生於國外,受讓證券人於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時,應提出證券交易稅代繳證明,否則,發行公司不能辦理過戶,並需報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如果是無記名股票,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發行公司應檢視上年度分派盈餘時的紀錄,如發現證券持有人有變更時,則應由證券持有人提出交易稅代繳證明,否則,發行公司也不應分派盈餘,並需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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