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均:未開封的個人歷史檔案<六>
【大紀元7月13日訊】7、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00)豫法刑二終字第246號
原公訴機關信陽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安均,男, 年 月 日生,漢族,廣西崇左人,大專文化程度,捕前系信陽市供銷社棉麻公司幹部,住信陽市供銷社棉麻公司家屬院。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於199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信陽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鄭永軍,信陽市金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吳革,河南先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安均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00年4月5日作出(1999)信中法刑初字第9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1999年5月13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安均先後給北京市的高洪明、江棋生、四川省遂寧市的劉賢斌、遼寧省撫順市的王德豐等人傳真散發四篇自撰文章,文中以造謠、誹謗的方式,攻擊我國政治制度是「對人民實行暴力統治等」,誣蔑我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扮演了專制、暴力邪惡政權的保護神」,宣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暴力統治」叫囂「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被告人安均對撰寫、傳發上述文章的事實供認不諱,並有公安機關提取的文稿原件、傳真件和筆跡鑒定結論及高洪明、江棋生、劉賢斌、王德豐等人證言在卷證實。
根據上述事實與證據,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安均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安均上訴稱,其文章內容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不構成犯罪。辯護人稱安均屬言論自由,認定犯罪證據不足。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安均所寫數篇文章誹謗、攻擊國家政權,並以傳真形式傳播他人。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主頁故意明顯。故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均以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程慎生
審判員 卜繼忠
代理審判員 田乾
2000年8月15日
書記員 李曄(兼)
蓋章
8、致九屆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的呼籲書
九屆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
我的弟弟安均是河南省信陽地區棉麻公司幹部中。一九九八年七月,在國家大力開展反腐倡廉之際,他以一個炎黃子孫的強烈的責任感,對社會的貪官污吏深惡痛絕,於是,以個人名義開始進行民間反腐敗,同時多次給中央領導人發信,提倡開展民間反腐敗及其他建議。他用自己打工掙來的錢一邊照顧癱瘓的母親,一邊進行反腐敗。他的行為引起了一些腐敗分子的恐慌與憎恨,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母親下葬幾小時後,信陽市公安局逮捕了他,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4月 5日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安均四年徒刑,證據是安均為紀念孫中山護法82週年所做之文及對「文革」,「外交」及「民主與法治」的一些個人看法的草稿。安均於第二天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被駁回,後又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十一月二十一日安均被送往河南新鄉監獄關押至今。安均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全靠我們送藥維持,在獄中多次發病,隨時會有生命危險,我們多次向法院,監獄提出讓安均保外就醫申請,但均未得到答覆。
安均期盼著用他自己的辛勤汗水來淨化改革環境,用自己的赤子之心來點燃民間反腐敗的火把。他為民族的進步,國家的富強竭盡自己的綿薄之力,他犯了什麼罪?他沒有罪,他有的是功!判決書隻字不提安均進行民間反腐敗的偉大舉動,卻斷章取義的指控他用文章來損害國家利益。我國憲法指出:公民有權對政府的行為行使監督的權力,有權對其行為進行批評、建議。且不說我國賦予每個公民有言論自由之權力,早在封建的宋代,司馬光即指出:「文章的觀點,統治者合則用,不合則不用,誣為反逆豈不荒唐?」在我國進入改革開放的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安均卻因幾篇文章而被定罪,這是嚴重的違背憲法的行為,是欲加之罪,的做法,他們怕的是安均的「反腐敗」!我們強烈要求中央領導盡快調查安均事件之真相,堅決懲治那些利用法律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人,釋放安均,還他以清白!
此致
安均的兄姐
簽名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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