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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普:大陸當局要重蹈“非典”覆轍嗎?

─評《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

【大紀元7月13日訊】6月24日,《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在大陸第十屆人大會上首次審議。這項草案的第57條規定,地方政府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所在地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資訊,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草案立即引起中外輿論的強烈關注。對此,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在7月3日回應說,制定這部法律是為了鼓勵媒體擔負起社會責任,避免新聞失實;這項“草案是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

《突發事件應對法》是由《緊急狀態法》演變而來。《緊急狀態法》源於2003年突然大規模發生的非典型肺炎。中國第一個非典案例出現在廣東,時間是2002年11月。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裏,非典迅速蔓延到半個地球,數百人死亡,數千人瀕臨死亡。而在廣東這個中國最發達的傳媒基地,大多數媒體對首先發生自己身邊的極為兇狠、變異性極強、而人類尚未認知的病毒性傳染病,保持奇怪的沉默。他們沒有向廣東人民、大陸人民及全世界發出應有的、及時的、負責任的警告。為什麼?

因為他們不能報導。因為廣東宣傳部和中央宣傳部,廣東省委和廣州市委,嚴格禁止他們報導。2003年2月上旬,廣東已有數百人染病,數人死亡,而廣東各大主要媒體每天收到的是宣傳部傳達下來的非典封殺令。中央宣傳部也因即將召開的人大和政協兩會,直接下令廣東媒體不得擅自發佈有關非典發展的資訊。而廣東省委後來發現非典掩蓋不住了,則責令媒體只能報導省委領導下非典得到控制的正面消息。

然而,面對政府排山倒海的壓力,仍然有媒體揭竿而起。《南方都市報》於2003年2月中旬連續發表文章,大膽報導非典真相,鋒芒直指失職瀆職的廣東黨政官員。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對此大發雷霆,說“疫情不可怕,可怕的是媒體”。他要求按違反保密法防疫法查處有關媒體負責人,並要求有關方面對該報進行組織上的整肅。於是,《南方都市報》為他們在突發事件中正常履行媒體職責付出了極為慘重的代價。該報同仁以莫須有的罪名受到殘酷鬥爭,無情打擊。他們的真正罪名是,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發佈了非典疫情”。

非典過去三年多了。《南方都市報》被整肅的真正罪名,居然與《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條文非常相似!更詭異的是,根據《應對法》課題組負責人、清華大學教授的說法,該草案在截稿時並沒有對媒體限制的文字。這段文字,何以加入,何時加入,何人加入,他不得而知。其實,不管這段懲罰媒體的文字是何時加入,何人加入,其目的要保護誰,要打擊誰,卻是再明顯不過了。《應對法》要保護的是張德江這樣的在突發事件中視媒體直言為洪水猛獸的地方官,要打擊的是像《南方都市報》這樣的有勇氣、有擔當、為民眾利益敢於鋌而走險的媒體。《應對法》不是為了鼓勵媒體,而是為了限制、打擊和控制媒體。限制、打擊和控制媒體不是“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而是嚴重倒退。

在《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大陸當局顯然已經忘掉了非典這個近年來最大突發事件中最不應該忘掉的教訓,這就是資訊必須透明公開。誠然,不稱職官員必須受到處分,應急機制必須完善,就像《應對法》所承諾的一樣。然而,如果沒有媒體敢於披露真相,在處理突發事件中瀆職的的官員可能搖身一變成為功臣,甚至會獲得升遷。這樣的例子在大陸俯拾即是。如果沒有公開透明的資訊,政府無法得知應急機制存有缺失,因而無法改善存有缺失的應急機制。

非典蔓延的最大教訓是中共控制媒體,媒體因而失去真實的聲音。由此而產生的謊報遲報和漏報,使非典得以在全球肆孽。在中共現代史上,在重大突發事件中,類似的謊報遲報和漏報惡例數不勝數。從三年“自然災害”、文革武鬥、唐山地震、六四事件、到最近發生的松花江污染和禽流感,等等,老百姓無不被蒙在鼓裏,任憑無數生命流失、無數財產損失。

基於這些現實的教訓,媒體在突發事件中的報導權利無論如何不能被剝奪!如果這個起源於非典的《應對法》在人大會議上不幸通過,那麼,非典事件還會在大陸重演。

──轉自《自由亞洲電臺》(//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