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日電)中共商務部今天公告,對原產於台灣和印度的進口壬基酚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新華社報導,公告指出,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起,中國大陸的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台灣和印度的壬基酚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07%-20.38%)向中共海關繳納相應的保証金。
報導說,中共商務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台灣和印度的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調查。
立案後,中共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在初步裁定,原產於台灣和印度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的壬基酚產業遭受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