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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均:未開封的個人歷史檔案<五>

【大紀元7月10日訊】6、上訴狀

上訴人:安均

上訴人因不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信中法刑初字第91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1、部分證據純屬捏造

2、認定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3、用政治的觀點代替法律的原則,違背刑法,更違背憲法。

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恢復我的自由。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判決書>第6頁二行,第12頁9、11、20行,所列「打印的」<和平護法宣言>,既不是本人打印的,當庭又未出示該證據,不知從何而來?

2、<判決書>第6頁最後一行稱:「被告人與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這不但與一審當庭的、控辯雙方完全相反的、激烈的訴辯過程不符,而且與本<判決書>第10頁二段自相矛盾。既然我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就沒有辯解的意義,更沒有必要請律師了。你們搞文字獄,本來我的辯解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欲加其罪,何患無詞!我明確反對你們搞文字獄的作法!你們不但不聽,反而說我接受你們的文字獄!我想:世上再也沒有比你們更無恥的啦!

3、<判決書>第14頁第15行起,稱:「經查,高洪明證實安均給其發傳真,是讓其宣傳或徵集簽名…故被告人安均辯稱傳真給對方是讓對方修改的理由不能成立。」

1)、一審當庭並未出示高洪明的「安均讓其宣傳」的<護法宣言>傳真件。換句話說,就是高洪明自己空口白話的假證言!

2)、<判決書>拿著我的四篇作文或文章來判我的罪,其中三篇是作文!什麼是作文呢?a它是草稿,是不成正文的草稿。b它是個人的感想、看法。不具有對外宣傳的價值!c我請幾個從不認識的人提出他們的意見,<這些人,有可能是您們自己,有可能是公安>,請問我拿自己的「罪證」塞到你們公安人員手裡呀?

3)、我讓別人簽名的是第四文:即紀念孫中山先生護法82週年的文章!請問:袁世凱是不是專制?孫中山先生是不是反對專制?難道孫中山先生反對專制無罪,而我紀念他,提出反對專制就是有罪了嗎?袁世凱的專制與共產黨的專制是不是同一個「專制」?如果不是,那麼,你們為什麼說我反對袁世凱的專制是有罪?說我惡毒地攻擊社會主義制度,意欲推翻社會主義政權呢?

你們說:安均說中共領導下的中國「腐敗氾濫」,就因此認定我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天下的有良心的人,都可以為我的話當判官呢!權力在你們的手中,公理在人民的手中、在歷史的手中!

4)判決書用<護法宣言>的徵集簽名,轉移到其它三篇作文上面,而且拿出了高洪明、王榮清的假證言,卻拿不出傳真件,可見你們的用心之良苦!

5)、前三文系本人的看法或認識,屬於個人的思想,拿個人的思想,與別人徵求意見、交流、請求改正,這樣的行為難道也是犯罪嗎?

4、第13頁13行關於「王德豐」署名的傳真,雖然是第4文<護法宣言>,其內容只能證明是王德豐提出的修改意見。我與辯護人鄭永軍在一審辯護時指出:前三篇作文我曾明確向高洪明、江棋生提出:「讓其修改」!難道他們就沒有告訴你們麼?是他們忘記了?還是您們故意不提?還是有意掩蓋???這不是文字獄又是什麼?!這不是欲加之罪又是什麼?!!

二、<判決書>認定:「安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不符合事實與法律的!

1)第4文<護法宣言>雖有行動的事實,但是那是為紀念孫中山先生反對袁世凱專制!反對專制我們就要拿出孫中山先生的勇氣和決心!要與專制「不共天」!難道我與專制「不共天」,就是顛覆中國共產黨的政權嗎?孫中山先生可以拿出行動反對專制,他可以起義推翻專制!他可以與專制「不共天」!而我,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公民百姓,就不可以說,不可以提,不可以徵集簽名?!!更不可以與專制「不共天」?????

2)、前三篇作文均是本人對「文革」、「外交」、及「民主與法治」的個人看法,個人的思想認識。不能作為我的正式的發文!請問:請別人修改的作文,連本人都有很大的保留性的草稿,算不算煽動顛覆你們的國家政權呢?

秦始皇時代,韓非子著書<說難>被李斯誣為「反逆」,韓非被治罪,宋代司馬光對此評判:文章之觀點,統治者合則用,不合則不用,誣為「反逆」豈不荒唐。我的前三篇作文,從內容上不敢與韓非子比,從形式上還屬草稿,竟被定為有罪,豈不讓人質疑?豈不讓人相信中國共產黨在搞文字獄???!!!

三、<判決書>第15頁第10行寫:「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同時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利益」。這說明<判決書>也認定檢方指控我的全部「罪行」是屬於「言論自由」範疇。既然如此:

1)<憲法>在賦予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並未有明確限制:公民不可以評價、批評政府的外交行為;不可以評價、批評歷史的和現在的社會醜惡;不可以提出「專制」二字,不可以反對專制!更不可以說「與專制不共天!」憲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你們說我反對專制、反對腐敗就是顛覆中國共產黨的政權!這完全是惡意歪曲憲法!把憲法的法制精神當作你們炮製文字獄的護身符!

雖然我的想法還在草稿階段,並未達到正式向社會提出的階段,即使我正式出版了此文,反對專制、反對腐敗又何罪之有?也是憲法賦予我的言論自由!

<判決書>明知此案屬「公民的言論自由」卻又判決有罪,這種行為是不是「文字獄」呢?

2)、關於三篇作文被斷章取義歪曲的聲明:任何割斷歷史和割斷全文,對其中的字、詞、句進行片面的惡意理解的作法,加之以用政治的觀點代替法律原則,這樣的作法,並無公正可言!

首先,我的<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是為呼籲、倡導民主和法制而作,無庸置疑,民主與法治是與暴力不相容的,在一審當庭,我讓檢察官把該文讀完,他不敢讀完,只是把文中的段章、句詞取出來指控我。沒有想到法院的<判決書>也與之走同一條錯誤的路。

第二,關於對「文革」魔影和「怪圈」的提法:文革魔影,浩劫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怪圈」之詞,是蔡元培老先生與毛澤東主席討論歷史與現實時由蔡提出的,中國共產黨反對文革,必然反對文革中的一切和產生浩劫的行為的根源。所以我的草稿中寫文革魔影、怪圈之詞、句均有據可查,有證可考,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全盤否定文革沒有錯,我由此產生這種看法難道有罪嗎?

第三、<反暴力觀察聲明>無可爭議:它是一篇對某一事件,就政府外交某一具體行為的看法,無庸置疑:任何事件有發生就有結束的時候,政府的外交行為有實施、變更、改變的過程,是可變的、暫時的,這些行為的變化與結束,不會影響到、或決定政權的存亡。再之,就公民對某一行為的評價,<就像看紅樓夢書一樣>: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眾說不一。如果把公民對政府某一行為的批評和看法,甚至是相反的看法視為顛覆行為的話,是極其荒謬的!

第四、關於幾個概念的含意和出處:

所謂「暴力統治」就是不按照法律的統治;

所謂「人治」,就是不依法律為中心,而以人、統治集團為中心;不按法律辦事,按照某個個人、一小撮人的意志去辦事的,就是「人治」!

所謂「政治體制改革」也是中共會議上提出的;

所謂「對不同政見者乾脆關押或槍斃」是指遼寧的張志新,被關押槍斃的事件。由深圳特區報全文登載,全國人民皆知之。怎麼能說是我在造謠、誹謗呢?

綜上所述:該<判決書>部份舉證嚴重失實,認定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用政治的觀點歪曲事實真像用政治的觀點代替法律的原則,違背刑法,更違背憲法!故懇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如前所請求撤銷一審錯誤的判決,還我無罪的自由!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安均

2000年4月21日

惡狼吃小羊時,說「因為你喝水弄髒了我喝的水!」無論罪名是否成立,也算是開庭審判吧!

(未完待續)(//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