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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 子女免稅額由確實扶養一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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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日電)夫妻離婚後,扶養子女免稅額該由誰申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議子女由誰申報扶養時,只能由確實扶養子女的一方申報。

國稅局指出,近年來離婚率越來越高,國稅局也越來越常遇到離婚夫妻為爭取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要求國稅局均予以認列的情形。不過,依法子女僅能由父母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若雙方無法協議子女由誰申報扶養,則應由確實扶養子女的一方申報。

舉例來說,有一納稅義務人與前妻離婚時,協議他需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兩人所生子女則由前妻照顧及扶養,所以,他與前妻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同時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經查他雖支付生活教育費,但因子女確受前妻扶養照顧,國稅局於是剔除他的部分,並予以補稅,雖這名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均遭駁回。

國稅局也表示,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雖已結束,納稅義務人如與離婚配偶有重複申報減除同一子女免稅額情形,應先行協議子女由誰申報扶養,並向國稅局申請補報更正,避免類似情形發生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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