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全民健康保險費 明年申報可實支實扣
【大紀元7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一日電)由於所得稅法修正,台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明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保險費中,全民健康保險費的部分,不受2萬4千元的金額限制。
國稅局指出,依據現行規定,每年申報綜所稅時,如果是用列舉扣除,則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為2萬4千元,實際發生數未達2萬4千元時,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不過,所得稅法修正後,每人每年可扣除的保險費的上限雖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上限,但屬於全民健康保險保費支出部分,則可不受2萬4千元限額限制,也就是可用實際發生數列報。
國稅局說,這項規定是從明年(96年)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列報保險費時,須檢附收據正本及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所以,平時即應蒐集保存相關憑證資料,以便申報時享有列報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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