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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泰英
【大紀元7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新瑞都弊案昨第二波宣判,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中華開發前董事長劉泰英趁辦理秘密金援外交時,私吞總統李登輝帳戶款項美金四萬八千零六元,另侵占中華開發公款且侵占國民黨政治獻金,不法所得共一億二千五百餘萬,昨依業務侵占等罪判劉泰英徒刑八年,劉泰英被控掏空國民黨近百億部分因罪證不足判無罪;劉泰英表示將上訴。
另法官認為,劉泰英八十四年起違法以中華開發公款五千三百三十餘萬收購委託書,以鞏固經營權,當時的中華開發總經理胡定吾應屬共犯,將由檢察官另案偵辦,檢方表示,會於收到公文後再處理。
劉泰英昨透過律師陳松棟表示,絕無A李登輝錢,對於遭判八年,難以接受,將上訴,檢方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另林明義等七名被告遭判三個月至二年半不等,劉大貝無罪,蘇志仁遭通緝。
九十二年6月間,檢方起訴指劉泰英利用擔任國民黨投管會主委之便,違法以國民黨資金投資新瑞都、台肥、尖美等公司,並以八十八億賤賣黨產中廣舊大樓,事後再收取回扣,獲利逾十億,檢方指稱,劉泰英掏空國民黨近百億,依貪污、背信等罪將他及前立委林明義等十人起訴,劉泰英遭求刑十六年。
法官認為,劉泰英均獲國民黨當時主席李登輝同意後辦理投資,且有賺有賠,受投資公司雖有捐政治獻金給國民黨,但並未被劉泰英私吞,至於賤賣中廣舊大樓案,也無不法,故掏空國民黨部分劉泰英獲判無罪。
但法官認為,劉泰英九十年間在受李登輝之託管理帳戶時,趁金援菲律賓前總統艾斯特拉達之便,私吞四萬餘美金,另侵占橋頭堡公司三千七百餘萬,並侵吞台鳳集團給國民黨的政治獻金一千八百四十餘萬,另並用中華開發公款買委託書,法官認定劉泰英涉及業務侵占、逃漏稅、違反稅捐法等四罪,判他應執行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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