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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誠信協商 將討論是否對工會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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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一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初擬團體協約修法版本,在勞資協商部分,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的原則下,新增有一個以上工會要求協商時,由資方僱用的成員應達一定規模,雇主才有協商義務,不過有專家認為,工會成員不論多寡,權利均等,不應有所設限,勞委會明天將就這部份進行討論。

勞委會指出,未來工會型態將呈現多樣性,例如航空公司的空服員可以加入公司工會或空服員工會,或航空產業工會,一旦遇到勞資需要協商的問題,如果每個工會都要求和雇主協商,可能會降低雇主協商意願,對於勞資關係的穩定未必有助益。

因此勞委會研擬對可協商的工會進行一定設限,例如某一事業單位員工在某工會佔有一定比例,則可協商。不過也有專家認為,工會不論大小,與雇主協商權利均等,雇主都有義務協商,法令不應加以設限。明天勞委會法規會將就此議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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