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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若已強制執行 欠稅逾五年仍不能註銷

【大紀元5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九日電)財政部高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的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五年,但若於期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則不受五年的限制。

國稅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國稅局對納稅義務人滯欠快滿五年的稅捐,都會積極清查義務人可供執行的標的或財產,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區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有些納稅義務人常問國稅局滯欠超過五年的稅捐是否已經註銷,例如遭限制出境何時可以取消,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稅捐核課期雖是五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若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等三種情形者,就可不受五年徵收期的限制。

國稅局指出,任何人不要心存僥倖,以為逃過五年,欠稅就會被註銷;其實只要有移送執行等情形,即使欠稅已超過繳納期限五年,依法還是不能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