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平時壓得許多民眾喘不過氣來的房貸,報稅時反而成了節稅利器!綜所稅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戶達三十萬元,但納稅人申報房貸利息時,必須先減除當年度列報的儲蓄投資扣除額,再以餘額申報;至於租屋族則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戶上限是十二萬元,不過,納稅人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與房租支出,只能擇一申報。
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申報房貸利息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九十四年度於所購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三、檢附九十四年度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建物權狀及房籍資料影本;四、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租屋族可申報扣除房租支出,但僅限於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受扶養子女的宿舍費若已列報在教育學費扣除額內,就不能再列報房租支出。
申報房租支出時,必須檢附下列文件:一、租賃契約書及支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切結於課稅年度確實居住該地,且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很多人租屋時,都會與房東口頭或書面約定「房租不報稅」,不過,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這樣的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房客還是可以申報房租支出。
〈報稅Q&A〉所得逾免稅額 不得申報扶養
讀者問:我媽媽是三十九年次,她去年薪資所得是十六萬七千元,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所得淨額是負數,請問我媽媽可不可以讓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台北市國稅局答:納稅人的直系尊親屬若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仍可列報扶養親屬,而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身心障礙;二、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等而導致無法工作;三、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的免稅所得者外(即享有軍教免稅優惠者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或從事農耕收入微薄、或健康不佳無法工作者;四、經村里長證明無謀生能力者。
未滿六十歲的父母如果不符合上述第一、二、四項的情況,而且年度所得額達十六萬七千元,已經超過免稅額(七萬四千元 )標準,即使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等其他扣除額之後,父母的所得淨額是負數,仍不符合列報扶養親屬的規定。
(記者鄭琪芳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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